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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关于《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及《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解答》的文件精神,现将我校提供关于《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学生身份证明》(以下简称〈证明〉)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教育储蓄的基本规定:
(一)教育储蓄为一年、三年和六年期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最低起存金额50元,每月固定存额(存额由储户自定),分月存入,中途如有漏存,应在次月补齐,未补存者到期支取时按实际存额和实际存期计算利息。每份本金合计不得超过2万元。每份本金合计超过2万或一次性趸存2万元的,一律不得享受教育储蓄免税的优惠政策,其取得的利息,应征收利息税。不按规定计付利息的教育储蓄,不得享受免税优惠,应按支付的利息全额征收利息税。
(二)每个本、专科学生只能享受一次2万元教育储蓄的免税和利率优惠。即使同一名学生持有2个及以上的存折,在本、专科阶段也只能享受一次优惠,学校只能提供一张《证明》。
(三)对不能获得《证明》的学生,并不影响到期后取款。其教育储蓄不享受利率优惠,其利息所得应按有关规定扣缴利息税。
(四)《证明》一式三联,学校留存第一联,第二、第三联交申请学生到储蓄机构领取存款。
二、《证明》由学校到重庆市国家税务局统一领取后提供给申请学生,学生申请获得《证明》需要的相关材料有:
(一)各学院证明:证明申请学生是该学院的在读学生,并由年级辅导员老师签字和学院盖章。
(二)存折复印件:存折复印件需要同时满足以下2个条件:
1、本金合计不得超过2万元;
2、本金不得一次性趸存或分几次存入。即只能分月存入,中途如有漏存,应在次月补齐;
(三)申请学生本人身份证原件。
三、相关单位违反规定办理教育储蓄应负的责任:
(一)对违反规定提供《证明》的学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处未缴、少缴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二)对储蓄机构以教育储蓄名义进行揽储,没有按规定办理教育储蓄,而造成应扣未扣税款的,按《征管法》的规定,向纳税人追缴应纳税款,并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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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办理时间、地点:每周五上午9:—12:00,下午15:00—17:30在学生处办公室李芬老师(联系电话:61885333)处集中办理
学生工作部(处)
2006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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