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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学院:
经济困难学生是我校学生中的一个特殊群体,做好经济困难学生的工作是保证学校稳定发展至关重要的一环,在校领导的高度重视下,学校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保障经济困难学生的学习和生活,缓缴学费即是解决经济困难学生问题的有效措施之一。
《西南政法大学学生收费管理办法》(西政发[2002]142号)第十条规定:“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缴清学杂费的,由学生本人提出缓缴学费的申请,经所在院(部)审核,于每学年开学一个月内交学校学生工作部(处)审查核实,签署是否同意缓缴、缓缴期限等意见,并交学校分管领导审批。学校分管领导审批后,学校财务处应着手办理缓缴手续。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个月,缓缴比例应控制在学生总人数的10%以内。”根据以上规定,经批准缓交学费的经济困难学生在缓交期限届满后仍须缴纳学费滞纳金,这使其经济更加困难。为保障经济困难同学的学习和生活,使其顺利完成学业,经学校研究决定,免去经批准当年缓缴学费学生全年的学费滞纳金,即凡是经批准缓缴当年学费的同学,同时免交全学年的学费滞纳金。在没有新规定之前,学生处不再单独受理学生免缴学费滞纳金的申请。
缓缴学费涉及到学生的切身利益,请各学院严格审查,在2006年10月19日17点前将审核后的名单按照附件1的格式上报学生工作部西南政法大学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王丹老师(联系电话:61885300)。
特别说明:为扩大对困难同学的帮助面,国家助学贷款和申请学费缓交两者只能选其一,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只要是在分配的名额内,均会得到银行批准。
附件1:西南政法大学
学院申请缓缴学费学生名单总表
学生工作部(处)
2006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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