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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建立起了以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特别困难学生补助和学费减免 ( 简称“奖、贷、助、补、减” ) 为主要形式的多元化资助学生的体系。所有获得资助的学生都必须将所得的资助金用在完成学业的费用上,不得用于与完成学业无关的其它开支(聚会、宴请、吃喝玩乐、铺张浪费等)。
第一部分 奖 学 金
奖学金是学校和社会各界为表彰和鼓励优秀学生而设立的奖励资金。奖学金的授予是出于对获奖者在学习等方面取得的成绩及其优良品德的肯定和表彰,或者对获奖者某种特定的志向、经历或身份的肯定和鼓励。由于奖学金是一种资金形式的鼓励手段,所以它属于一种资助学生的方式;奖学金制度是关于奖学金设立、评定、发放等方面的制度和规定的总称。本条例所说的奖学金制度,特指针对全日制在校学生设立的奖学金制度和规定的总称。
第一章 奖学金项目和设立目的
第一条 根据原国家教委和财政部一九八七年七月二十六日颁发的《普通高
等学校本、专科实行奖学金制度试行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校奖学金制度。
第二条 我校奖学金主要有五种:综合奖学金、单项奖学金、社会捐资奖学
金、国家奖学金、研究生普通奖学金。
第三条 实行奖学金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奖励学生在校期间刻苦学习,奋发向
上,德、智、体、美全面发展;调动广大学生奋发向上、刻苦学习的积极性,多出人才,出
好人才;培养思想健康、品德优秀、成绩突出的学生。
第四条 由奖学金的评定和发放部门(学校、学院、捐资单位等)为奖学
金获得者颁发荣誉证书。
第二章 综合奖学金
第五条 综合奖学金是用于鼓励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品学兼优的研究生、本、专科学生而设立的奖学金。
第六条 获得综合学生奖学金应具备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道德品质优良,模范执行大学生守
则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
( 二 ) 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学习成绩优秀,各门课程学习成绩合格(无不及格科目),必修、限选课总平均 80 分以上;
(三)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体育锻炼、文体活动。
(四)必修、选修课总平均成绩排名前 23% 。
(五)无考试作弊、违纪受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现象。
第七条 综合奖学金的等级、标准和评定比例:
(一)综合奖学金分为三个等级: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三等奖学金。
(二)综合奖学金的标准(适用指令性计划招收入校的本科学生。研究生和应用法学院学生标准另定)是:一等奖学金,每人每年 800 元;二等奖学金,每人每年 600 元;三等奖学金每人每年 400 元。
(三)综合奖学金的评定比例为:一等奖学金,按学生人数的 3 %评定;二等奖学金,按学生人数的 8 %评定;三等奖学金按学生人数的 12 %评定。
第八条 综合奖学金的评定和发放。
( 一 ) 根据《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本科、专科学生德智体综合测评办法》考核评定结果和学习成绩作为综合奖学金的评定的依据。具体方式是:在必修、选修课总平均成绩排名前 23% 的范围内,按综合测评成绩排名确定综合奖学金的等级。
( 二 ) 综合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在每学年开学两周内进行评定。欠学费的学生在获得奖学金后应抵交学费。
第三章 单项奖学金
第九条 单项奖学金是根据学生在学习成绩、科学研究、社会工作、社会实践、精神文明建设、文体活动等方面的表现情况确定享受范围和奖学金等级。
第十条 获得单项奖学金应具备条件:各学院(部)根据《西南政法大学学生奖励条例》规定的条件评出学习优秀奖、科技创新奖、文艺活动奖、体育活动奖、精神文明奖、志愿者服务奖、自强不息立志成才奖、社会活动奖八个单奖项,并发放单项奖学金。获得单项奖学金的学生总人数(各项单项奖学金人数之和)控制在该年级学生总人数的 48 %以内。 第十一条 单项奖学金评定的等级、标准和比例:
(一) 单项奖学金分为三个等级: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三等奖学金。
(二) 单项奖学金的标准(适用指令性计划招收入校的本科学生,研究生和应用法学院学
生标准另定)是:一等奖学金,每人每年 300 元;二等奖学金,每人每年 200 元;三等奖学金每人每年 100 元。
( 三 ) 各项单项奖学金的评定比例为:一等奖学金,按学生人数的 1 %评定;二等奖学金,按学生人数的 2 %评定;三等奖学金按学生人数的 3 %评定。每人只能获得一项单项奖学金。 第十二条 单项奖学金的评定和发放:每学年评定一次,在每学年度开学一月内进行评定。欠学费的学生在获得奖学金后应抵交学费。
第四章 社会捐资奖学金
第十三条 社会捐资奖学金是应各捐赠单位或个人的要求而设立的奖学金。以鼓励学生勤奋学习和发挥特长。
第十四条 我校目前设立的社会捐资奖学金有:中豪律师奖学金、天伦律师奖学金、世再奖学金、 TCL 国际电工奖学金、贵州仙灵骨葆药业奖学金、中国建行爱心基金个项目。
第十五条 社会捐资奖学金的评定和发放:根据学校和社会捐资单位或个人订立的“奖学金协议书”进行评定和发放。
附 1 :
西南政法大学“中豪律师奖学金 " 实施办法
(二 OO 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校长办公会议通过)
根据《西南政法大学 / 重庆中豪律师事务所联合订立“中豪律师奖学金 " 协议书》中有关条款
的内容,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凡属我校国家指令性计划招收的全日制博士生、研究生、本科
生均可申请“中豪律师奖学金 " 。
第二条 凡具备以下条件的学生可以申请“中豪律师奖学金 ":
( 一 ) 德才兼备,品学兼优;
( 二 ) 博士、硕士研究生两学年学位课成绩平均在 85 分(含 85 分)以上;本科生两学年必修课、限选课成绩平均在 85 分(含 85 分以上);
( 三 ) 博士、硕士研究生获得校综合奖学金一次以上;本科生获得两学年校综合奖学金一
等奖两次以上;
( 四 ) 博士研究生必须在国内外核心刊物上公开发表论文三篇以上;硕士研究生必须在国
内外刊物公开发表论文两篇以上;本科生在国内外刊物上发表有一定学术价值的文章一篇以
上,或在体育、文娱、社会活动、公益活动等某一方面为学校赢得荣誉;
( 五 ) 口头表达能力强,综合素质高。
第三条 在条件符合第二条的前提下,评选学生平均成绩(不计
任选课)高低为序,确定候选人名单,实行差额面试制度。
第四条 “中豪律师奖学金 " 每学年评选 10 人,金额为 10000 元 / 人,以差额方式评选产生。名额分配为博士生 2 名、研究生 3 名、本科生 5 名,侯选人人数分别为 3 名、 5 名和 7 名。
第五条 凡符合评奖条件的学生,均可分别于每年十月中旬前,经本人书面申请、所在年级向院 ( 系 ) 推荐,经各院 ( 系 ) 初审后,确定候选人名单,填写《中豪律师奖学金申请表》,报学工部 ( 处 ) 汇总复审,分别于每年十月底前向“中豪律师奖学金 " 评选委员会提交候选人名单和有关推荐材料。
第六条 “中豪律师奖学金 " 评选委员会在所报候选人名单中通过面试、测评(试题另行拟订),由评选委员会打分后,按分数高低确认获奖名单并以文件形式发布。
第七条 每年 11 月份召开“中豪律师奖学金 " 表彰大会,并颁发奖学金。
第八条 为发挥该项奖学金的应有功能,收到更大效益,西南政法大学和重庆中豪律师事务所共同成立“中豪律师奖学金 " 评选委员会,评选委员会由以下同志组成 :
主 任: 龙宗智
副主任: 李春茹 付子堂 蒋晓兰 袁小彬
委 员: 李昌麒 郭增琦 刘想树 曹茂春 卢景德
第九条 有关“中豪律师奖学金 " 的评定、颁发等各项具体工作由学工
部 ( 处 ) 负责组织、协调。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工部 ( 处 ) 负责解释,自二 OO 四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附 2 :西南政法大学“广东佛山天伦律师奖学金 " 实施办法
根据西南政法大学 / 广东佛山天伦律师事务所联合订立的《设立“广东佛山天伦律师奖学金 "
协议书》中有关条款的内容,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凡属我校国家指令性计划招收的全日制研究生、二学位学生、本科学生中即将参加专业实习年级的学生均可申请“广东佛山天伦律师奖学金 " 。
第二条 “广东佛山天伦律师奖学金 " 分为综合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
第三条 综合奖学金申请人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
( 一 ) 有抱负,为人正直、诚实,待人诚恳,勤奋向上,有团队精神 ;
( 二 ) 在校期间的必修课、限选课成绩平均在 80 分 ( 含 80 分 ) 以上 ;
( 三 ) 至少曾获得校综合奖学金一等奖一次 ;
( 四 ) 身心健康,特别是心理必须健康 ;
( 五 ) 在校期间曾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有一定学术价值的论文 ; 或在“挑战杯 " 论文大赛中获奖 ; 或在体育、文娱、社会活动等某一方面做出了显著成绩 ;
( 六 ) 有较强的口头表达能力、文字表达能力及组织能力。
第四条 评选办法如下 :
总分前二十名为获奖者 :
其中总分 = 学习成绩平均分 × 60% + 各项加分
加分办法 :
1 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一等奖一次加 5 分,不设上限 ; 获得中豪奖学金一次加 5 分,不设上限 ;
2 在国家级刊物上发表论文一篇加 5 分,省 ( 自治区、直辖市 ) 级刊物上发表论文一篇加 3 分,不设上限 ;
3. 因体育、文娱、社会活动成绩显著而获奖的,校级一等奖加 3 分,省 ( 自治区、直辖市 ) 级一等奖加 4 分,国家级一等奖加 5 分,以 10 分为上限。
4. 在“挑战杯 " 论文大赛中获奖的,一等奖加 5 分,二等奖加 3 分,三等奖加 2 分,优秀奖加 1 分,不设上限。
5. “天伦杯 " 辩论赛冠军加 5 分,亚军加 3 分,季军加 2 分。
第五条 “广东佛山天伦律师奖学金 " 综合奖设一个等级,每人 2200 元,每学年颁发一次。
第六条 “广东佛山天伦律师奖学金 " 单项奖为辩论奖学金,总奖金 3500 元,每年在全校范围内举办一次“天伦杯 " 辩论赛,奖给辩论赛的冠、亚、季军。奖金分配 : 冠军 2000 元,亚军 1000 元,季军 500 元,每学年颁发一次。
第七条 凡符合评奖条件的学生,可在实习学期前一个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经本人书面申请,所在院 ( 系 ) 学工办推荐,经各院 ( 系 ) 初审后确定候选人名单,填写《广东佛山天伦律师奖学金申请表》、《西南政法大学、广东佛山天伦律师奖学金获奖学生情况统计表》后,报学工部 ( 处 ) 汇总复审,经批准后颁发奖学金及获奖证书。
第八条 有关“广东佛山天伦律师奖学金 " 的评定、颁发等各项具体工作,由学工部 ( 处 ) 负责组织、协调。
第九条 任何在校学生对评奖有异议,均可向学工部 ( 处 ) 反映情况,学工部 ( 处 ) 应在调查核实后作出答复。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工部 ( 处 ) 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二 000 年五月十八日起施行。
第五章 国家奖学金
第十六条 国家奖学金是国家为帮助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顺利完成学业,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而设立的。
第十七条 国家奖学金的资助对象为: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十八条 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道德品质优良;
2 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执行大学生守则和学校规章制度,生活俭朴;
3 身体健康;
4 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5 家庭经济困难。
第十九条 学校按照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制定相应的综合测评办法,并根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思想品德、学习成绩、体育锻炼、校规校纪等具体指标对学生进行考核和评定。
第二十条 国家奖学金资助金额(以该年国家《通知》实际金额为准):分为二个等级,特别优秀的学生享受一等奖学金,标准为每人每年 6000 元;二等奖学金的标准为每人每年 4000 元。
第二十一条 国家奖学金按年度申请和评审,每年 10 月开始受理申请,当年 12 月底前评审完毕。根据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高等学校学生个人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并提交《国家奖学金申请表》。
第二十二条 国家奖学金的发放:教育主管部门将资金拨给高校,由高校统一发放给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
第二十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监督和检查:国家奖学金实行公示制,学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报送评审名单及有关推荐材料之前,将评审名单向全校师生公示。
第五章 研究生普通奖学金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普通奖学金的标准:研究生普通奖学金的标准依据研究生的学历层次、类别和工作经历的不同而有所不同。现行的研究生普通奖学金的规定标准为
:
(一)博士研究生:入学前没有参加过实际工作 ( 指应届毕业生及其他非在职人员 ) 和参加实
际工作累计时间不满两年者,每生每月 240 元;入学前为国家正式职工,大学毕业后参加实
际工作累计时间满两年以上者,每生每月 260 元;入学前为国家正式职工,大学毕业后参加
实际工作累计时间满四年以上者,每生每月 280 元。
(二)硕士研究生:入学前没有参加过实际工作和参加实际工作累计时间不满两年者每生每
月 200 元;入学前为国家正式职工,大学毕业后参加实际工作累计时间满两年以上者;每生
每月 220 元;入学前为国家正式职工,大学毕业后参加实际工作累计时间满四年以上者,每
生每月 240 元。
第二十五条 各类奖学金的评定比例(按学生总人数)、等级、部门、时间
确定如下:
奖 项 比例 等 级 评 定 部 门 时 间
综合奖学金 23% 一二三等 院(部) 每年 9 月份
单 项 奖 学 金 48% 一二三等 院(部) 每年 9 月份
社会捐资奖学金 一等 学生工作部 每年 9 月份
国 家 奖 学 金 一二等 学生工作部 每年 10 月份
研究生普通奖学金 一二三等 研究生部 每年 9 月份
院(部)级奖学金由年级按本《条例》规定组织评定,经学院(部)党总支审批后,以学院
(部)的名义颁发。
第二部分 国家助学贷款
国家助学贷款是由国家指定的商业银行面向在校的全日制高等学校中经济确实困难的本、专
科学生、研究生发放的,用于帮助他们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和日常生活费,并由教育部门设
立“助学贷款专户资金”给予财政贴息的贷款。它是运用金融手段支持教育,资助经济困难
学生完成学业的重要形式。
第一章 国家助学贷款的性质、对象、条件、金额、期限、利率、途径、担保方式
第一条 国家助学贷款承办银行和贷款的性质: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
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为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负责办理
国家助学贷款的审核、发放和回收等项工作。其贷款性质属于商业性贷款,纳入正常的银行
贷款业务管理。我校暂定中国工商银行重庆市沙坪坝区支行向本校经济困难的全日制在读学
生发放贷款,用于支付学费 ( 包括部分住宿费 ) 和生活费。
第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发放的对象、范围和规模:国家助学贷款适用
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 不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 高等学校中经济确实
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和研究生。我校全日制在读学生包括统招研究生、第二学士学生
、本科生、专科生。
第三条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应符合的条件:
( 一 ) 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 未成年人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 ;
( 二 ) 诚实守信,遵纪守法,品行良好,无违法违纪行为;
( 三 ) 学习成绩较好,无不及格记录,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四) 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 ( 包括
学费、基本生活费 ) ;
( 五 ) 严格遵守国家、经办银行以及国家助学贷款的各项规定,承诺正确使用所贷款项
并按规定履行还贷义务;
( 六 ) 能提供贷款银行规定的有关证明及合格见证人者;
(七)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通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学生个人可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的金额:学生贷款金额主要根据以下公式确定:
学生贷款金额 = 所在学校收取学费 + 所在城市规定基本生活费—个人可得收入 ( 包括家庭提供的收入、社会等其他方面资助的收入 ) 。其中,学费的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借款学生所在学校的学费收取标准,生活费的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学校所在地区的基本生活费标准。学生通过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每年最多可得到 8000 元左右的贷款。我学校学生国家助学贷款的贷款额度,可分为学费贷款 ( 含住宿费 ) 及生活费贷款,其中学费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借款人所在学校的学费及住宿费 ( 重庆市住宿费最高贷款额为 800 元 / 人·年 ) 之和,生活费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学校所在地区的基本生活费标准 ( 重庆市目前为 2000 元 / 人·年 ) 。我校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分为全额和半额两大类,学生须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提出合理额度贷款申请,由银行负责审核。
第五条 国家助学贷款期限:国家助学贷款的期限不超过八年,是否延期由贷款人与借款人商定。贷款学生本科毕业后继续攻读研究生及第二学位的,在读期间贷款期限相应延长,贷款本息在研究生及第二学位毕业后四年内还清。经办银行根据学生申请,具体确定每笔贷款的期限。
第六条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限贷款利率执行,不上浮。现行年利率为:
(一)六个月 ( 含 ) 以内: 5 . 58 %
(二)六个月至一年: 5 . 85 %
( 三 ) 一年至三年 ( 含 ) : 5 . 94 %
( 四 ) 三年至五年 ( 含 ) : 6 . 03 %
( 五 ) 五年以上: 6 . 21 %
我校学生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如遇利率调整,贷款银行应编制新的还款计划书,并通知借款学生。
第七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贴息:为体现国家对经济困难学生的优惠政策,减轻学生还贷负担,财政部门对接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给予还款利息补贴。学生所贷款利息的 50 %由财政贴息,其余 50 %由个人负担。逾期贷款和利息全部由借款学生负担,国家不予贴息。
第八条 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途径:银行不直接受理在校学生的贷款申请。贷款银行原则上每年集中受理一次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借款学生须在新学年开学前后 10 天内凭本人有效证件向学校的指定部门 ( 学生处、财务处 ) 提出贷款申请,领取并如实填写《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承诺书》等有关材料。我校学生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程序,应按 : 贷款学生书面申请→年级辅导员老师审核→学生及所在院 ( 部 ) 提供银行规定的表格、证明→院 ( 部 ) 审查→学生处 ( 部 ) 、财务处复核→贷款银行审核的程序办理。是否同意贷款,由贷款银行审核确定。在学生贷款申请审核过程中,学生处 ( 部 ) 、财务处只受理以各院 ( 部 ) 为单位统一送交的申请材料,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应以院 ( 部 ) 为单位,由各院 ( 部 ) 将本院 ( 部 ) 学生申请材料汇总后统一交学生处 ( 部 ) 、财务处转银行办理,学生处 ( 部 ) 、财务处不直接接受年级辅导员及学生个人的申请材料。我校学生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及受理、审核,原则上每学年集中办理一次,新生入学后两周内向年级辅导员提出书面申请,各院 ( 部 ) 应在每学年开学后一月内交学生处 ( 部 ) 、财务处受理。
第九条 国家助学贷款有几种担保形式:国家助学贷款的担保包括保证担保、抵押担保、质押担保和信用助学贷款四种形式。
(一)保证担保:是指保证人和债务人的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及其他组织或者公民 ( 自然人 ) 可以做保证人。
1 保证担保中自然人担保的要求:担保人年龄原则上为女 50 岁以下,男 55 岁以
下;每笔贷款额不能超过担保额。担保人丧失担保能力或担保能力不足时,应及时通知
银行,并提供新的担保措施。
2 保证担保中自然人担保需要提供的材料:
(1) 本人有效身份证 ( 军人可提供军官证 ) 及复印件;
(2) 同意担保的书面证明;
(3) 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及充足的代偿能力。提供单位财务或人事部门出具的收人证明或工资条,个体户可出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4) 家庭成员有经济收入成员收入证明,且家庭人均收入应在 500 元以上;
(5) 担保人所在地必须有经办银行分支机构,以便于核保,提供所在地经办银行分支机
构的联系地址及电话;
(6) 贷款申请表中本次愿意保证的总额应超过贷款总额的 10 %。
3 保证担保中法人担保的要求:
(1) 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
(2)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3)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4) 企业须具备经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并办理年检手续。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在银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有代偿能力,无重大债权债
务纠纷,可按照约定时间向贷款人提供经营状况说明。企业信用等级为 BBB( 含 ) 以上;
(5) 法人担保应提供:营业执照及复印件,法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贷款证。财务部
门及会计 ( 审计 ) 事务所核准的上半年财务报告,以及申请借款前一期的财务报告。
4 .学生本人、担保人身份证丢失的办理:申请贷款学生本人的身份证丢失,则需到所
在学校户口管理部门办理身份证号码证明;担保人身份证丢失,则需到当地公安部门补开证
明,证明上写明补办原因及身份证号码。
(二) 抵押担保:抵押担保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财产作
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财产的价款
优先受偿。
1 抵押担保的条件:抵押担保的抵押物只限于房产。范围包括:担保人有权支配的短
期不会拆迁的私房及商品房;抵押担保的金额不超过房屋评估价值的 70 %。
2 不能抵押的房屋:农村的房产不能抵押;城市的公房、个人购买的不完全产权住房、用银行住房贷款购买的住房不能抵押;产权有争议的、已被列为拆迁范围的房产、被依法
查封、扣押、监管的或其他形式限制的房产不能抵押。
3 抵押担保需要提供的资料:抵押担保需要提供:
(1) 抵押清单及所有权人同意的书面证明 ( 包括房产为共有财产的,应有共有人的书面同
意证明 ) ;
(2) 房屋所有权证;
(3) 房管部门指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
(三) 质押 ( 权利 ) 担保:质押 ( 权利 ) 担保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权利交债权人占
有,将该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权利进行处置后
的价款优先受偿。
1 . 质押 ( 权利 ) 担保的范围和要求:
(1) 质押 ( 权利 ) 的范围有:商业银行出具的本、外币定期储蓄存单 ( 折 ) 及凭证式国债;
(2) 以第三人权利出质的应有第三人权利同意出质的书面证明及第三人有
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3) 权利质押的担保金额不超过质物价值的 90 %。
2 .异地担保的要求:异地担保的所在地必须有经办银行的分支机构,如该地没有该经
办银行的分支机构,贷款人无法核保,则担保不能成立。
(四)无担保 ( 信用 ) 助学贷款 ( 简称信用助学贷款 ) :指在校大学生通过所在学校提供贷
款介绍人和借款学生自行提供见证人,以信用方式向银行申请发放的助学贷款。
1 .信用助学贷款与保证担保、抵押担保、质押担保的贷款方式的区别:学生办理保证
担保贷款需要提供保证人担保,办理抵押和质押担保贷款需要以房产或有价证券作为抵押物
进行担保;学生办理信用助学贷款则不需要担保,只需要提供贷款介绍人和见证人,以个人
信用向银行申请助学贷款,且介绍人和见证人不承担连带责任。
2 .申请信用助学贷款的要求:对年满 18 周岁以上的在校大学生发放无担保的信用助学
贷款;对其直系亲属既可以发放信用助学贷款,也可以发放担保助学贷款;对法定监护人一
般发放担保助学贷款。
3 .对在校大学生发放信用助学贷款的要求:对在校大学生发放信用助学贷款,学生所
在学校必须提供贷款介绍人,借款学生必须提供两名贷款见证人。
4 .信用助学贷款中的介绍人要求:介绍人指学校负责助学贷款的部门 ( 如学生处等 ) ,
其职责是:为借款学生联系、介绍贷款银行;向贷款银行集中推荐借款学生的贷款申请;根
据贷款银行的要求,负责了解借款学生的有关情况;负责建立、更新和管理借款学生的地址
和有效联系方式等有关信用档案;银行与学校协议中约定的其他有关事宜。
5 .信用助学贷款中的见证人要求:见证人是指与借款学生关系密切的自然人 ( 如借款学
生的班主任、专职辅导员、系主任或同班同学等 ) ,不必为借款人提供担保,其职责是:协
助介绍人和贷款银行全面了解借款学生的有关情况;在借款学生毕业后与其保持联系,向贷
款银行提供借款学生的最新有效通讯方式。
6 在校大学生申请信用助学贷款须具备的条件:在校大学生申请信用助学贷款须具备
以下条件:提供入学通知书或学生证、有效居民身份证;有两名同班同学或老师对其身份提
供证明;在校期间学习认真、品德优良。
7 信用助学贷款合同包含什么内容:信用助学贷款应依法签订贷款合同,合同中应明确借款人的身份证号码、有效联系方式。
第二章 国家助学贷款审批程序、领取发放、变更处理、还款方式、违约处罚
第十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审批程序:
(1) 学校指定专门机构(学生工作部、财务处)统一管理本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负责对申
请贷款的学生进行初审。
(2) 学校按期向学生贷款管理中心 ( 全国学生贷款管理中心设在教育部,负责中央部委所
属高校的国家助学贷款事务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生贷款管理中心设在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所属高校的国家助学贷款事务管理工作 ) 报送全
校年度贷款申请报告。
(3) 根据学生贷款管理中心核准贷款申请额度,报送经办银行。
(4) 经办银行对借款学生申请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及贷款担保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
调查核实。并将审查后同意发放贷款的学生名单及金额通知借款学生所在学校,由学校统一
组织借款学生办理填写借款合同文本,借款凭证等有关手续。
(5) 经办银行对收到借款学生办妥的借款手续审查无误后,根据贷款审批程序予以审批
,对审批后的贷款编制放款通知书,通知借款学生所在学校。
第十一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领取发放: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一次申请、一次授信、分期发放的管理方式。所贷学费贷款分年发放、基本生活费贷款每年发放 12 个月,可采取按年一次发放或按月发放的办法。学费贷款由经办银行按学年直接划入学校指定的账户,基本生活费贷款由经办银行直接划人借款学生在贷款银行发放的银行卡或在储蓄所开立的活期账户。我校国家助学贷款实行学生一次申请,银行集中审批、按年发放。其中学费 ( 含住宿费 ) 贷款每学年初签借据一次,由银行直接划拨到学校帐户上;生活费每学年签借据一次,由银行将全年的生活费一次划拨到学生个人帐户上。
第十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还款方式、还款时间规定:借款学生和经办
银行应在签定借款合同时约定还款方式和还款时间。采取灵活的还本付息方式,可提前还贷,或利随本清,或分次偿还 ( 按年、按季或按月 ) ,具体方式由贷款人和借款人商定并载入合同。还款时间最迟在毕业后第一年开始。学生所借贷款本息应当在毕业后 4 年内还清。我校学生国家助学贷款的还款方式实行按季分期还款,利随本清。有关具体还款操作规程按贷款银行规定执行;还款期限,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最长不超过学生毕业后四年。借款学生毕业后继续攻读研究生及第二学士的在读期间,贷款期限相应顺延,超过此期限是否延期由贷款学生与银行商定。
第十三条 国家助学贷款展期的办理:经贷款银行同意,国家助学贷款可以办理展期 ( 展期是指:贷款到期后,本金不能归还,又申请续贷 ) ,但逾期部分国家不再给予贴息。
第十四条 贷款银行收回借款学生偿还的贷款:为保证国家助学贷款的回收,借款学生毕业前必须与经办银行重新确认或变更借款合同,并根据贷款银行的要求重新办理相应的担保手续。如借款学生不办理确认手续,学校暂缓为其办理毕业手续。借款学生应在约定的还款日期前,将贷款本金和利息存人原开设的活期储蓄账户内,贷款银行在约定的还款日主动从账户中扣收。如借款学生未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银行将向借款学生发出催款通知书,依法追究违约责任,并计收罚息。
第十五条 逾期未还清国家助学贷款的处理:对逾期未还清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毕业生,其接受单位或工作单位负有协助经办银行催收贷款的义务,并在其工作变动时,提前告知经办银行;经办银行有权向其现工作单位和原工作单位追索所欠贷款。
第十六条 借款学生毕业后,贷款银行、借款学生及其所在学校应办理的手续:借款学生毕业后,学校将借款学生去向、变动情况、联系地址等书面通报经办银行。借款学生也应按照借款合同中的承诺 , 及时向经办银行通报变动后的单位、联系地址、还款方式及贷款担保的变化情况。借款学生蓄意逃脱银行债务,不按借款合同中的要求及时向经办银行通报变动后的单位、联系地址、还款方式及贷款担保的变化情况,使银行贷款形成风险的,银行将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债权保护措施,必要时向社会公布,依法追偿贷款。
第十七条 借款学生毕业后到外地后的还款:借款学生毕业后到异地工作的,可采取通过经办银行异地分支机构汇款到贷款银行的方式归还贷款;贷款银行也可与借款学生工作所在地的分支机构协商,办理贷款转移手续。
第十八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贷款银行可停止发放贷款的情况:借款学
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贷款银行可停止发放贷款。要求借款学生和保证人偿还学生借款本息,或依法处理抵押品、质物,清偿贷款本息:
(1) 借款学生未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的;
(2) 借款学生有违法乱纪行为,受校方行政处分或有关部门刑事处罚的;
(3) 借款学生未按计划偿还助学贷款本息的;
(4) 借款学生中途退学、被校方开除或取消学籍的;
(5) 学习成绩差,无法完成学业的;
(6) 出国留学或定居的;
(7) 担保人丧失担保能力,没有及时通知贷款银行,需重新提供担保措施的。
第十九条 借款学生违约时,贷款银行采取的处罚措施:建立个人信用登记制度是有效防止借款人违约的重要措施。贷款银行对违约的借款人有权按合同约定采取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借款学生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罚息。贷款银行定期在公开报刊及有关信息上公布助学贷款违约比例和违约借款人姓名、身份证号及违约行为,同时公布其担保人姓名;依法追究违约借款人及担保人的法律责任。介绍人、见证人不负连带责任。
第二十条 学生在借款期间,需要调整贷款数额或中止贷款的解决办法:借款学生的贷款金额一经确定后,在贷款期限内一般保持不变。中途要求中止贷款,可通过学校向经办银行申请中止贷款发放。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追加贷款金额的,可另行办理追加贷款及担保手续。
第二十一条 借款学生所在学校协助贷款银行做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高
等学校应对在读学生申请助学贷款和贷款银行发放、收回助学贷款的管理工作予以协助。如借款人在校期间发生转学、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伤亡等情况,借款学生所在学校有义务及时通知贷款银行。如学生有特殊情况或有违约违纪行为需中途停止贷款,由学校向银行申请或通知中止 ( 或终止 ) 贷款发放。
第二十二条 学生应妥善保管有关合同及相关材料,并履行合同及有关约定条款,讲究信用,按期还款,学校将按相关规定将学生贷款材料归入学生档案。
第二十三条 我校学生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自校长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涉及银行贷款业务操作规程部分,由贷款银行解释;涉及学校工作部分由校学生处 ( 部 ) 负责解释。
第三章 一般商业性助学贷款
第二十四条 一般商业性助学贷款是指金融机构对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学习的学生或其直系亲属、法定监护人发放的商业性贷款;只能用于学生的学杂费、生活费以及其他与学习有关的费用。一般商业性助学贷款财政不贴息,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均可开办。
第二十五条 国家对金融机构开办一般商业性助学贷款的要求:各金融机构要在信贷原则的指导下,积极开办一般商业性助学贷款业务。金融机构要提高服务质量,提高工作效率,完善管理制度。农村信用社要发挥自身优势,主动上门服务,了解所辖服务区内助学贷款需求,在学生家庭所在地对学生或家长发放担保助学贷款和信用助学贷款。
附:
中国人民银行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加速人才培养,各商业银行和城乡信
用社 ( 以下简称贷款人 ) 均可根据《贷款通则》自主办理助学贷款。
第二条 助学贷款可采取无担保 ( 信用 ) 助学贷款和担保助学贷款方式。
第三条 贷款人对高等学校的在读学生 ( 包括专科、本科和研究生 ( 以下
简称借款人 )) 发放无担保 ( 信用 ) 助学贷款,对其直系亲属、法定监护人 ( 以下简称
借款人 ) 发放无担保 ( 信用 ) 助学贷款和担保助学贷款。
第四条 高等学校的在读学生申请助学贷款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入学
通知书或学生证,有效居民身份证;同时要有同班同学或老师共两人对其身份提供证明。
第五条 高等学校在读学生申请助学贷款要按规定填写借款合同,承诺
离开学校后向贷
款人提供工作单位和通讯方式,承诺贷款逾期一年不还,又未提出展期,可由贷款人在就学
的高等学校或相关媒体上公布其姓名、身份证号码,予以查询。
第六条 助学贷款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学生在读期间所在学校的学费与生
活费。
第七条 助学贷款的期限一般不超过八年,是否展期由贷款人与借款人
商定。
第八条 助学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限贷款利率执行,不
上浮。
第九条 助学贷款采取灵活的还本付息方式,可提前还贷,或利随本清
,或分次偿还
( 按年、按季或按月 ) ,具体方式由贷款人和借款人商定并载入合同。贷款本息提前归还的,
提前归还的部分按合同约定利率和实际使用时间计收利息;贷款本息不能按期归还的,贷款
人按规定计收罚息。
第十条 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为借款人提供担保或利息补贴的,其贴息
比例、贴息时间由贷款人或借款人所在学校与贴息者共同商定。
第十一条 借款人要恪守信用,如因各种原因离开学校后,应主动告知
贷款人其最新通讯方式和工作单位,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二条 高等学校应对在读学生申请助学贷款和贷款人发放、收回助
学贷款的管理工作予以协助。如借款人在校期间发生转学、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伤
亡等情况,借款人所在学校有义务通知贷款人。
第十三条 贷款人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操作规程,改进服务,加强
对助学贷款发放和收回的管理,提高助学贷款的使用效益。
中国人民银行
二 000 年八月二十六日
第三部分 勤 工 助 学
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有余力的学生利用课余时间通过自己的劳动,促进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增长才干,并取得一定报酬,用以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行为,分为管理型、智能型和服务型。学校提倡、支持并依法组织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保护学生以诚实劳动和服务获得的收入。
第一章 勤工助学工作的意义、岗位、机构、职责
第一条 勤工助学工作的重要意义: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有利于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而且可以使学生通过参加劳动取得相应报酬。这是对广大学生,特别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资助办法,是对他们安心完成在校学业的有力支持。
第二条 勤工助学一般设置的岗位:勤工助学岗位可以为参加校内的助教、
助研、助管、实验室、校办产业的生产活动和后勤服务及各项公益劳动的岗位,以及与学生所学专业相关的科技服务和由学校统一组织或批准的勤工助学活动。不能组织学生参加高空作业、严重污染、辐射等极易对人体造成伤害和危险的特殊行业和专业的劳动。学校应结合当前人事制度和校内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积极引导经济困难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努力开辟、增加新的勤工助学岗位。
第三条 学校设置勤工助学管理机构:勤工助学活动作为一项主要日常工作和深化高校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学校要予以高度重视,并采取切实措施,积极加以组织领导,要充分发挥学校有关部门、党团组织、学生会、学管委等方面的作用,共同配合,积极推动,不断总结完善提高。学校要指定必要的人员和机构专门负责勤工助学工作,保证组织落实,并建立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以加强领导和管理。学校建立以学生工作部门牵头,由学校学生工作部、教务处、基建处、财务处、保卫处、团委、后勤总公司以及学生组织共同组成的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管理和服务的专门机构——西南政法大学学生勤工助学指导中心,统一领导全校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勤工助学指导中心主任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党委副书记担任,勤工助学指导中心下设办公室 ( 简称“勤工办 ") ,办公地点在校学生工作部,勤工办主任由学生工作部负责学生勤工助学管理的同志担任,并落实专职和兼职人员实施管理和提供服务。校团委、学生会、学管委设勤工助学部,在学校勤工助学指导中心统一领导下开展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各院(部)成立勤工助学工作小组,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部)党总支负责人担任,成员由该院(部)分团委书记、年级辅导员组成。
第四条 学校勤工助学管理机构的职责:
(一)校勤工助学指导中心的职责是 :
1 统一领导全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统一筹建和管理全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
2 在校内相关部门的配合下,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制定报酬标准,推荐和指导学生参
加校内勤工助学活动,并负责报酬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3 接受并审批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管理本校学生校外勤工助学活动,
为学生和用人单位提供中介服务,维护学校、学生和用人单位在勤工助学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4 协调各院 ( 系、部 ) 学生勤工助学活动;
5 审查、签发学生勤工助学经费;
6 其它有关全校性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组织与管理工作。
7 实施其他有关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和服务项目。
( 二 ) 学校勤工助学指导中心办公室的职责是 :
1 负责勤工助学指导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
2 负责学校勤工助学基地的建设与管理;
3 负责办理勤工助学基金和其他经费的筹措、使用和管理的相关事务;
4 具体协调各院(系、部)勤工助学活动的开展;
5 负责勤工助学文件、资料的收集、整理和立卷归档;
6 完成校领导交办的其他勤工助学工作任务。
(三)各院(部)成立勤工助学工作小组的职责是:
1 负责本院(部)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统一组织,协调本院(部)学生勤工助学活动;
2 负责向校勤工助学指导中心推荐具备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条件的学生;
3 其他有关本院(系、部)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组织与管理工作。
(四)校团委、学生会、学管委勤工助学部的职责是:在学校勤工助学指导中心统一领导下,配合“勤工办 " 开展学生勤工助学活动。
以上各级勤工助学管理机构应当切实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指导学生在勤工助学活
动中,正确参与、劳逸结合、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健康发展。对因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而影响专业学习或违反校纪校规以及协议的学生,有权调整或终止其参加勤工助学活动,问
题严重的,可建议学校暂停或取消该生的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资格。
第二章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条件、程序、注意事项
第五条 具备以下条件者可以参加由学校统一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
(一)取得我校学籍的研究生、二学位生、本科生、专科生;
(二)学习勤奋刻苦,上一学期无不及格课程;
(三)遵守学校各种规章制度,遵守国家政策、法规,道德品质好、身体健康;
(四)受严重警告(含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学生,自受处分之日起半年内不得申请勤工
助学活动;受留校察看者,在察看期间取消申请资格;
(五)工作责任心强,能认真负责,保质保量完成任务;
(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优先安排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七)具备条件的学生可在所在院(部)勤工助学工作小组报名申请,由院(部)勤工助
学领导小组将审批名单交学校“勤工办 " 统筹安排;
(八)学生参加学校勤工助学基地活动,一般需经院(部)勤工助学工作小组批准,方可
到基地报名申请,由基地择优录用。
第六条 学校在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中要加强引导和管理,参加勤工助学
活动的学生的注意事项:
( 一 ) 学生个人自行到社会兼职工作或从事勤工助学,一般应限于假期(寒假、暑假、节日、周末)。
( 二 ) 学校应要求学生遵守国家法律、规定和学校的规章制度,不能影响学校教学、科研
、生产、生活的正常秩序和校园校容、宿舍管理。任何学生和学生团体不得随意在校园内设
摊和宿舍内设点进行买卖活动。
( 三 ) 学校要帮助大学生提高法制观念,自尊自重,诚实劳动,并维护个人合法权益。
( 四 )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应当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 五 ) 学校应要求用人单位和个人及时发放学生的劳动报酬,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克扣和
拖欠劳动报酬。
( 六 ) 学校可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或有贡献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勤工助学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工作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以推动这项工作的开展。
(七)学生参加校内外勤工助学基地活动,需经院(部)勤工助学工作小组批准。
第三章 勤工助学活动的经费来源及财务管理
第七条 学校勤工助学经费由以下几部分组成:
(一)在学校教育事业费中,根据国家任务学生数,按每生每月 3 元标准提取的经费;
(二)从学校学杂费收入中划出 10 %的经费;
(三)视学校预算外收入情况划出一定的经费;
(四)国家拨发的勤工助学基金增值部分;
(五)争取地方支持和企业资助的经费。
第八条 设立勤工助学基金的目的:设立勤工助学基金的目的,在于使高等
学校勤工助学活动具有稳定、可靠的经济来源,使这项工作逐步走向经常化、规范化,使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尤其是特困生得到有效资助,以完成学业。
第九条 勤工助学基金的管理:
( 一 ) 勤工助学基金应专项管理,由校勤工助学指导中心集中使用,不得挤占和挪用,不得平均发放,并要指定专门机构和专人负责此项经费的管理与使用。
( 二 ) 学校要把勤工助学活动作为一项长期任务,把此项工作与学校综合改革结合起来,制定和完善勤工助学基金的筹措、使用与管理制度,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 勤工助学活动付酬办法。
(一)非联系性工作可采用计时、计件、承包等方式,报酬面商。学校统一制定《勤工助学劳动价目表》,确定计酬标准;
(二)学校印制《勤工助学学生劳动付款凭单》,一式三联,开据后由用人单位,校勤工办或学生所在院(系、部)各留存一联,另一联由学生交财务处取款;
(三)学生对校外服务或参加校内各单位组织的创收性工作及科研工作,由用人单位 100% 付酬;
(四)学生为校内各行政单位服务,由用人单位支付 70% 的报酬,其余 30% 由勤工助学经费中支付;
(五)学生承担的工作经用人单位验收合格后,由用人单位开出《勤工助学学生劳动付款凭单》,并签字盖章,交学生所在院(系、部)或校勤工办签字盖章后,到财务处领款;
(六)学生承担的工作经用人单位验收不合格者,应全部或部分返工,或者减少报酬。对造成经济损失等严重后果者,除批评教育外,由学生全部或部分赔偿经济损失。
第十一条 学校勤工助学指导中心原则上每学期举行一次例会,进行工作总结及制定新学期工作计划。
第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和修改由学校勤工助学指导中心负责。
第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自学校校长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四部分 特别困难学生补助
特别困难学生补助是学校为保证经济特别困难学生顺利入学和完成学业,而给予学生的专门补助。
第一章 特别困难学生补助的意义、条件、标准、措施和方式
第一条 学校对生活特别困难学生进行补助的意义:有一部分生活特别
困难的学生 ( 简称“特困生” ) ,家庭经济困难,有些学生在校的月收入 ( 包括奖学金、贷款、开展勤工助学取得的收入和各种补贴 ) ,低于学校所在地区居民的平均最低生活水准线。对此,学校将采取一定补助办法,以鼓励这些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条 学校对生活特别困难学生进行资助应做到几个方面:
( 一 ) 要把解决“特困生”问题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抓紧抓好;
( 二 ) 要做好对“特困生”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的调查和摸底排队工作,并根据学生所
在地居民最低生活水准线或学生在校最基本的学习、生活费用情况,定期研究“特困生”的
有关问题;
( 三 ) 要做好对“特困生”的引导和帮助工作,使他们集中精力完成学习任务,不因经济
问题而影响学业;
( 四 ) 要教育广大学生在生活上不搞攀比,勤俭节约;艰苦奋斗;
( 五 ) 要真正把国家的有关政策掌握好,做好相应工作,以体现党和政府、学校对广大学
生的关心和爱护。
第三条 申请特别困难补助的学生所具备的条件:对于那些在校月收入 ( 包括奖学金、贷款、勤工助学收入和各种补贴 ) 低于学生所在地区居民的平均最低生活水准线的国家计划任务本、专科学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硕士研究生及博士研究生,可以申请特别困难补助。新生入学时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西南政法大学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及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四条 特别困难补助的标准的确定:对“特困生”的困难补助的标准可参照学校所在地所需的最基本的学习、生活费用标准,由学校研究确定。
第五条 特别困难学生补助分为特困补助、临时困难补助、捐款资助性困难补助三种方式。
第二章 特 困 补 助
第六条 凡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学习刻苦;在获得贷款后个人生活仍很困难,难以维持基本的生活费用者,学校可给予特困补助。
第七条 补助的标准与比例:一等特困补助每生每年 800 元,比例控制在学生总数的 1 %以内;二等特困补助每生每年 600 元,比例控制在 3 %以内;三等特困补助每生每年 400 元,比例控制在 5 %以内。
第八条 特困补助每学期评定一次。
第九条 特困补助的程序:
(一)特困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西南政法大学学生特别困难补助申请表》 ( 注明家庭详细住址、家庭成员、经济收入情况、申请补助的理由等 ) ;
(二)班级同学讨论评议,年级初审、确定特困学生补助初步名单并公示;
(三)院(部)审核同意后,经院(部)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 四 ) 送学校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部复审;
( 五 ) 校领导审批;
( 六 ) 公布特困学生补助名单 , 发文公布最后结果;
(七)获得特困补助的学生,凭有关证件到财务处领取补助。
第三章 临时性困难补助
第十条 因发生突发事件或临时性经济困难,经核实确属一时无法解决,又影响学生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学校可酌情予以临时困难补助。学校将不定期下拨的临时性困难补助经费,经评定发放给困难学生。
第十一条 申请临时困难补助的条件:
一、学生因住院治疗,生活上急需一定的调补,但家庭经济无力负担的;
二、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又遇到突发性事件,经济来源受到很大影响,使其学习和生活所必需的基本费用得不到保证的;
三、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缺少基本御寒过冬用品的。
第十二条 具体补助标准和评定程序:报学生工作处审核,由主管校领导签署意见,报学校有关职能部门执行。
( 一 ) 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西南政法大学学生临时困难补助申请表》 ( 注明家庭详细住址、家庭成员、经济收入情况、申请补助的理由等 ) ;
( 二 ) 班级同学讨论评议,年级初审、公示初评名单;
( 三 ) 院(部)审核同意后,经院(部)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 四 ) 学生工作部复审;
( 五 ) 校领导审批,公布资助名单 , 发文公布最后结果;
( 六 ) 由财务处发放困难补助款。
第四章 捐款资助性困难补助
第十三条 捐款资助性困难补助:学校争取社会捐款而获得一定资金,经评定发放给困难学生。
第十四条 补助标准和评定程序如下:
( 一 ) 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西南政法大学学生捐款资助性困难补助申请表》 ( 注明家庭详细住址、家庭成员、经济收入情况、申请补助的理由等 ) ;
( 二 ) 班级讨论评议、年级初审,公示初评名单;
( 三 ) 院(部)审核同意后,经院(部)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 四 ) 捐款资助主管部门或接受单位(一般为学生工作部等部门)和资助团体或个人复审。
( 五 ) 校领导审批,公布资助名单 , 发文公布最后结果。
( 六 ) 由财务处发放困难补助款。
第五章 取消困难补助资格的情况
第十五条 各类困难补助的评定:必须全面掌握条件,把握尺度,力求合理。如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任何形式的补助,已享受补助者收回其所获助学金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 一 ) 弄虚作假,提供假证明者;
( 二 ) 在德、智、体诸方面,不求上进者;
( 三 ) 个人生活困难而又不愿贷款者;
( 四 ) 平时吃穿超度、抽烟、酗酒、铺张浪费者;
( 五 ) 补助金不用于基本生活和学习费用者;
(六)有违纪行为,受到学校警告以上处分者;
(七)由于本人责任而造成被盗、火灾等,而产生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者。
第十六条 本条例由学生工作部、财务处解释。
第五部分 学 费 减 免
学费减免是国家对部分确因经济条件所限,交纳学费有困难的学生,实行的一项资助措施。
凡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学习刻苦,在获得贷款后个人生活仍很困难,难以维持基本的
生活费用,在符合规定条件的前提下,学校可给予一定的学费减免。
第一条 学费减免工作的目的:由于高校招生收费和毕业生就业制度改
革的深入,部分学生确因经济条件所限,交纳全部学费有困难。为帮助这部分学生 ( 以下简称困难学生 ) 不因此影响学业,在收取学费时,对困难学生实行学费减免政策。审批减免困难学生学杂费工作必须坚持贯彻教育成本分摊制与关心困难学生相结合,经济资助与鼓励自立相结合,客观、公正、适度的原则。根据国家教委教财[ 1995 ] 30 号 ( 关于对普通高等学校经济困难学生减免学杂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 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可申请减免学费学生须具备的条件:确因经济条件所限,交纳学费
有困难的学生,特别是其中的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等,实行减免学费政策。其中在校月收入 ( 包括各种奖学金、勤工助学收入和各种补贴 ) 已低于学校所在地区居民的平均最低生活水准线,学习和生活经济条件特别困难的学生免收或减收部分学费。
第三条 减免学费额度的确定:学校根据国家及本地区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及本校的实施办法,结合学生本人表现及经济状况,在认真调查的基础上,逐一审核、研究决定,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调整。
第四条 减免学费的管理:学校应对申请减免学费的学生及其家庭的经济情况进行深入调查。减免学费是资助经济困难学生接受高等教育的一项重要措施,学校应根据本校实际,将学费减免政策和其他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的有关政策统筹安排,在实践中认真总结、逐步完善。校党、政、群组织要共同配合,做好困难学生思想工作,鼓励他们努力学习、艰苦朴素、积极进取。
第五条 本校家庭特别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且学生本人学习十分刻苦,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向学校提出减免学杂费申请:
( 一 ) 无经济来源的孤儿或残疾学生;
( 二 ) 烈士子女;
( 三 ) 父母年迈、残疾、丧失劳动能力者;
( 四 ) 民政部门的优抚对象。
( 五 ) 由于特大灾害、意外事故等特殊原因造成无法解决其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费用者。
第六条 学杂费减免额度
一、符合第五条第一、二款者,可减免学杂费 50 %;
二、符合第五条第三、四、五款者,可减免学杂费 30 %。
第七条 学生申请减免学杂费,按如下程序办理。
( 一 ) 个人申请。符合减免学杂费条件的学生在交纳学杂费后由本人向所在年级提出申请
,如实填写 ( 西南政法大学特困学生减免学杂费申请表 ) ,并提供家长单位盖章证明 ( 农村学
生凭乡政府证明 ) 和《西南政法大学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说明家庭经济状况及申请
理由,交所在年级辅导员;
( 二 ) 院(部)审查。辅导员接到学生的申请书 ( 表 ) 后,应对该生的家庭状况及消费情况
进行深入的了解,并将有关情况报告院(部),经院(部)核实证明材料(材料或手续不全
者不予办理),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审查以后,研究并提出减免意见,院(部)党总支签署
意见加盖公章后上报校学生工作部;
( 三 ) 学生工作部审核。校学生工作部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全面审查和核实后,由处长签
署意见,加盖公章后上报主管校领导;
( 四 ) 学校审批。主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后,由财务处负责减免费用具体手续。
第八条 减免学杂费审批工作一般在每学年十一月份进行。申请减免学杂费的学生人数控制在学生总人数的 1 %左右。各级部门在受理、审查减免学杂费申请的过程中,必须深入调查研究,并认真细致地做好思想工作,在帮助解决学生经济困难的同时,必须注意引导学生树立自立、自强的观念,鼓励他们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帮助他们提高自立、自强的能力。新生人校一般应交纳全部学杂费。其中特别困难的学生符合上述减免学杂费条件的,学校将于当年十一月份进行研究审批。
第九条 申请减免学杂费的学生必须如实反映本人的家庭情况,不得弄虚作假。凡属弄虚作假或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而获得减免学杂费者,除需补交减免的学杂费外,还应视情况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减免:
(一)在德、智、体诸方面,不求上进或德育素质测评不及格者;
(二)学习成绩不合格或明显退步者;
(三)个人生活困难而又不愿贷款者;
(四)弄虚作假,提供假证明者;
(五)平时吃穿超度、抽烟、酗酒、铺张浪费者;
(六)减免及补助金不用于基本生活和学习费用者;
( 七 ) 寝室卫生不合格者;
(八)由于本人责任而造成被盗、火灾等,而产生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者;
(九)有违纪行为,受到学校警告以上处分者;
(十)因违法而受法律制裁者。
第十条 本暂行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
西部开发助学工程
第一条 西部开发助学工程的性质:西部开发助学工程是为配合西部大开发战略,帮助西部地区培养人才,由中央宣传部、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教育部组织实施的专项助学工程。
第二条 西部开发助学工程的实施原则、资助条件:西部开发助学工程是
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它实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西部开发助学工程的资助条件是:受资助学生应是西部 12 省 ( 区、市 ) 当年考入全国重点高等学校或省 ( 区、市 ) 属重点高校的品学兼优的本科生,其家庭生活困难,无力完成大学学业。
第三条 西部开发助学工程的总体安排:从 2000 年至 2004 年 ( 学年 ) 的 5 年间,每年在西部 12 省 ( 区、市 ) 选择 1100 名新入学的部属和省 ( 区、市 ) 属重点高等院校特困生,每人资助 2 万元 ( 分四个学年陆续拨付 ) ,每人每年 5000 元。
第四条 西部开发助学工程是如何组织实施的:西部开发助学工程由中央文明办与中央宣传部、教育部按年度下达,西部各省 ( 区、市 ) 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明办会同党委宣传部、教育厅 ( 教委 ) 负责组织实施。受资助学生由中央文明办颁发资助证书。受资助学生学费减免事宜由教育部门通知有关高等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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