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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鼓
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接班人和建设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校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或在学习成绩、科学研究、社会工作、社会实践、精神文明建设、文体活动等方面表现突出者,依据本条例给予奖励。
第三条 本校学生是指本校计划招收的正式注册并参加全日制学习的研究生(博士、硕士)、第二学士学位、本、专科学生。
第四条 学校对各项奖励的评审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第五条 学校对学生的奖励实行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方式。
第二章 奖励种类和方式
第六条 学校设立以下若干个人奖:
(一)学习优秀奖;
(二)科技创新奖;
(三)文艺活动奖;
(四)体育活动奖;
(五)精神文明奖;
(六)志愿者服务奖;
(七)自强不息立志成才奖;
(八)社会活动奖;
(九)优秀团员奖;
(十)优秀团干奖;
(十一)三好学生;
(十二)优秀学生干部;
(十三)优秀毕业生;
同时设相应的先进个人标兵,包括科技创新奖、文艺活动奖、体育活动奖、精神文明奖、志愿者服务奖、自强不息立志成才奖、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共 24 名。
第七条 学校设立以下若干集体奖:
(一)文明寝室奖;
(二)先进团总支、团支部奖;
(三)先进班集体奖;
(四)学生工作先进单位奖。
同时设相应的先进集体标兵。包括文明寝室、先进班集体共 6 名。
第八条 学生奖励分为国家级、市级、校级、院(部)级四种,由各学院(部)评出院(部
)级集体和个人奖,并按限定的名额推荐校级集体和个人奖,由校学生工作部或团委评定校
级集体和个人奖,并按限定的名额推荐市级和国家级集体和个人奖。
第九条 学校和院(部)对获得奖励的集体和个人采用以下方式予以表彰:
(一)授予荣誉称号;
(二)通令嘉奖;
(三)通报表扬;
(四)颁发喜报;
(五)颁发证书。
(六)奖品
第三章 奖 励 条 件
第十条 学习优秀奖评选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令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道德品质优良;
(二)一学年必修、限选课总平均成绩排名全年级前 2% ,(院、部级为 6% ,),且无任何不
及格课程(含任选课);
(三)积极参加集体活动;
(四)尊敬师长,团结同学,性格开朗大方;
(五)身体健康,体育课成绩达标。
第十一条 科技创新奖评选条件:
(一) 符合本条例第十条第一项要求,并且积极参加集体组织的各项活动;
(二) 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各考试考查科目全部合格;
(三)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 独著或合著学术著作;
2 以第一作者身份在核心期刊发表有较高学术价值论文;
3 在学术论文竞赛中获得校级一等奖、市级二等奖或国家级三等奖以上;
4 在科技活动中有突出表现(获得科技含量较高发明);
5 在全国大学生“挑战杯”大赛中获校级一等以上奖。
6 其它在学术领域取得足以获得创新奖荣誉称号。
第十二条 文艺活动奖评选条件:
(一)符合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二项要求;
(二)在校级以上的文艺比赛中取得较好名次,在文艺活动中
表现积极,做出一定贡献:
1 在校级比赛中,获得个人第一名,或获得团体第一名中的主要成员;
2 在省市级比赛中,获得个人前三名,或获得团体前三名中的主要成员;
3 在全国性比赛中,获得个人名次,或获得团体名次中的主要成员。
4 在年级以上的文艺活动中表现积极,做出一定贡献,或
组织、策划文艺活动,取得突出成绩。
第十三条 体育活动奖评选条件:
(一)符合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二项要求;
(二)在校级以上的体育比赛中取得较好名次,在体育活动中表现积极,做出一定贡献:
1 在校级比赛(不含邀请赛)中,获得个人第一名,或获得团体第一名中
的主要成员;
2 在省市级比赛(不含邀请赛)中,获得个人前三名,或获得团体前三名中的主要成员;
3 在全国性比赛(不含邀请赛)中,获得个人前八名,或获得团体前八名中的主要成员;在大型综合性全国运动会中,获得个人名次,或获得团体个人名次中的主要成员。
4 、在年级以上的体育活动中表现积极,做出一定贡献,或组织、策划文艺活动,取得突出
成绩。
第十四条 精神文明奖评选条件:
(一)符合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二项要求;
(二)在校园文明建设、班风学风建设、道德诚信建设、助学助残等活动中,在预防和抗击
疫情、抗洪抢险、地震和其他救援等非常时期,在维护社会秩序、见义勇为等方面,表现突
出。
第十五条 志愿者服务奖评选条件:
(一)符合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二项要求;
(二)在班级以上部门或学生自发组织的志愿者服务活动中,特别是在国际交流、政府组织
的大型活动、社区建设、城市环境卫生建设等方面的志愿者服务活动中,表现突出。
第十六条 自强不息立志成才奖评选条件:
(一)符合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二项要求;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残疾学生和遇到重大伤害或困难的学生,顽强拼搏,自强不息,
刻苦学习,学习成绩优良,全面发展,表现突出。
第十七条 社会活动奖评选条件:
(一) 符合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二项要求,并能较好地处理学习与工作的关系;
(二)在各项工作和集体活动中积极组织,办事公道,有原则性,在同学中有威信,在自己
负责的工作范围内做出一定成绩;
(二)担任社会工作或组织、策划社会活动,为学校或院(部)做出重大贡献,或为学校或
院(部)赢得很好的社会声誉者。
(三)积极参加文娱活动和体育锻炼,体育达标成绩合格,热爱劳动,带头搞好个人卫生和
公共卫生。
第十八条 优秀团员奖评选条件:
(一)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思想进步,具有一定的理论水平和政治素质。热爱团组织,
追求进步,向党组织递交了入党申请书。
( 二 ) 品德优良,举止文明,尊敬师长,团结同学。
(三)努力学习专业知识,刻苦钻研,成绩优良,参评的同学综合测评成绩在全年级 ( 以
每百人计 ) 前 25% 以内,必修、限选、任选课当年不得有不及格科目,二年级以上学生外语通过四级。
(四)有明确的团员权利与义务观念,按时交纳团费,积极参加团的组织生活,并自觉
执行团的各项决议;关心团的事业,主动为团的工作献计献策,积极参加班、团、院 ( 系 ) 、
校组织的各种文体活动、义务劳动和其它集体活动。
(五)在各项活动中起到先锋模范作用,在团员青年中有一定的影响力和号召力。
(六)参评当年无任何处分。
第十九条 优秀团干部奖评选条件:
(一)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思想进步,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政治素质。
(二)具有良好的道德修养,尊敬师长、团结同学,举止文明。
(三)努力学习专业知识,刻苦钻研,成绩优良,参评的同学综合测评成绩在全年级 ( 以
每百人计 ) 前 25% 以内,必修、限选、任选课当年不得有不及格科目,二年级以上学生外语通过四级。
(四)具有很强的工作能力,热爱团的工作,熟悉团的业务,积极完成团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有务实创新的工作作风,工作勤恳有效并取得较为突出的成绩。
(五)具有良好的群众基础,勇于批评与自我批评,能够密切联系群众,虚心学习,自
觉接受群众的批评与监督,并在群众中享有很高的威信。
(六)需参加团校培训,并获得结业证书。
(七)参评当年必须担任团支部委员以上的职务。
(八)参评当年无任何处分。
第二十条 三好学生评选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自觉遵守国家法令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勇于与不良倾向作斗争
,积极参加劳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品行端正,群众基础好;
(二)德智体全面发展,学习态度端正,学风严谨,有一定的科研能力,学习成绩优良,学
年内必修课和限选课考试 ( 查 ) 各科平均成绩在 80 分以上,综合测评分应在全年级 ( 班 )( 以 100 人计 ) 排列在前 10 名以内;
( 三 ) 外语要求:
1 研究生外语成绩必须通过学位外语考试。
2 本科生外语成绩在 75 分以上 ( 外语系在 80 分以上 ) ,二年级及二年级以上学生须过四级以上。
3 应用法学院本科学生外语成绩在 70 分以上,三年级学生须过应用能力 A 级,专科生外语成绩在 70 分以上,三年级学生须过应用能力 B 级,统考成绩须合格。
( 四 ) 身体健康,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体育达到《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良好
以上成绩,应用法学院学生体育成绩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成绩在良好以上;有良好
的卫生习惯,讲究个人卫生和公共卫生,在创建“文明宿舍”活动中起到积极作用。
第二十一条 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条件:
(一)优秀学生干部奖获得者应是《西南政法大学学生干部管理条例》规定的学生干部,包
括院(部)分团委副书记、委员,校院学生会、学管委、研究生会主席(主任)、副主席(
副主任)、部长,学生党支部、团支部、班委会主要干部,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
(二)在政治思想上和日常学习生活中表现突出,群众基础扎实,有较高威信;
(三)积极完成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对所承担的社会工作认真负责,坚持原则,敢于同不
良现象作斗争,积极协助、配合学校作好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其他各项工作,严于律己,
民主作风好,在各方面能起模范带头作用,在同学中有一定威信,工作成绩显著;
(四)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成绩优良,学年综合测评分应在全年级 ( 以 100 人计 ) 排列
在前 15 名以内,必修课和限选课考试 ( 查 ) 平均成绩须在 75 分以上,研究生学位课考试平均成绩在 75 分以上,外语必须通过学位外语考试,本科二年级以上必须通过国家外语四级统考,专科生二年级以上学生须外语统考成绩合格。
(五)身体健康,积极带动同学参加体育锻炼,搞好个人卫生和公共卫生; 体育成绩达到
《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良好以上,应用法学院学生体育成绩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成绩在良好以上。
第二十二条 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政治上积极
要求进步,能模范地执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 试行 ) 》,自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关心
集体,热心公益活动,集体荣誉感强。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遵纪守法,作风正
派,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品行优良,在校期间各方面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一贯表现优良
,未受过行政或党、团组织任何处分;
(二)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良,各科 ( 包括必修课和限选课 ) 均无补考,总平均成绩在 80 分以上,外语成绩本科学生过四级 ( 含四级,下同 ) 以上,应用法学院专科学生过应用能力 B
级,统考成绩须合格;综合测评总分名次在 ( 以 100 人计 ) 前 15 名以内,两次 ( 专科一次 ) 以上获得二等以上综合奖学金,被授予校级及以上“三好学生 " 、“优秀学生干部 " 、“优秀共青
团员 " 等荣誉称号之一,毕业论文达到良好以上;
(三)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能积极参加学校开展的各项文体活动和社会活动,踊跃参加
早操锻炼,认真上好体育课,体育成绩达到《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良好以上,身体健康;
应用法学院学生体育成绩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良好以上。
(四)校、院(部)级优秀毕业生在当年毕业的学生中评选。
第二十三条 文明寝室奖评选条件:
(一)为学校正式建制的学生寝室;
(二)寝室成员符合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二项要求;
(三)室长的带头表率作用好,在学习风气、遵章守纪、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表现突出;
(四)全寝室同学学习勤奋,学风严谨,上课做到无迟到、早退和旷课现象,必修和限定选
修课学习总平均成绩 80 分以上,应用法学院参评寝室学生考试 ( 查 ) 课成绩总平均在 70 分以上,必修课、限选课无不及格现象。研究生一年级学位课平均成绩在 78 分以上,二、三年级学位课平均成绩在 80 分以上,学位课均无不及格成绩。科研成绩突出,寝室同学平均发表论文或文章 2 篇以上;
(五)全寝室同学能积极开展文明礼貌活动。尊敬师长、团结同学,遵守社会公德,保持良
好的宿舍和个人卫生,一学年内被评为年级及以上的文明寝室 ( 研究生对文明寝室的评比不
作要求 )2 次以上;
(六)集体观念强,同学间团结友爱,彼此尊重,互相帮助,关系融洽。自觉服从学校工作
人员和楼长的教育管理,维护公共道德,没有在公共场所起哄、嘘闹等现象;
(七)本、专科寝室学生坚持早操,平均出勤率应在 95% 以上。本科生全班学生均达到《大
学生体育合格标准》,其中良好以上应占全班人数的 60% 以上。应用法学院学生全班均达到
《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其中成绩在 300 分以上的学生占全班总人数的 60% 以上。
第二十四条 先进团总支、团支部奖评选条件:
(一)组织健全,作风过硬,凝聚力强。
(二)组织工作得力,能坚持定期组织总支 ( 支部 ) 活动,组织
生活具体明确,团员评议详细,并有书面总结材料。
(三)能够及时传达上级团组织的指示,主动配合上级团组织工作,出色完成各项任务。
(四)能够大胆创新,开展特色工作,主题团日活动质量高、
收益大、覆盖面广,并有翔实的文字总结材料。
(五)团员队伍建设好,团员遵纪守法、品德优良,能够积极
参加义务劳动、义务献血等活动。
(六)工作规范,有计划、有总结,能形成文字,且资料保存
完好。
(七)无任何人员受处分;
(八)学习氛围好,全支部 ( 总支 ) 成员必修课,限选课考试成绩平
均分在 75 分以上,不及格人次低于全支部 ( 总支 ) 人数的 7% 。
第二十五条 先进班集体奖评选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思想政治工作好,党 ( 团 ) 支部、班委会组织健全,干部以身作则
,团结协作,带头作用好,积极宣传、落实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配合学校做好学生的思
想政治工作;
(二)辅导员热爱学生工作,责任心强,工作有计划、有记录、有总结,经常深入学生中了
解情况,认真做工作;
(三)全班同学积极上进,认真参加各种政治学习和思想教育活动,严格执行和自觉遵守国
家法律、法令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维护社会秩序,爱护公物,对以各种方式破坏校内正
常秩序的言行能及时反映并批评制止;
(四)积极努力开展各项工作,开展有利于同学身心健康的各项活动,积极参加校、院(部)组织的各种活动与比赛,每次集体活动出勤率在百分之九十以上;
(五)全班同学学习勤奋,学风严谨,课堂秩序良好,做到无迟到、早退和旷课现象,必修
和限定选修课学习总平均成绩在年级名列前茅,研究生一年级学位课平均成绩在 78 分以上,
二、三年级学位课平均成绩在 80 分以上,学位课均无不及格成绩。科研成绩突出,一年级发表论文的人次占全班同学的 20% 以上;二、三年级发表论文的人次占全班同学的 50% 以上。本科生三年级全班必修课考试 ( 查 ) 成绩总平均在 80 分以上,必修课、限选课不及格人次不超过全班总人数的 12% ,二年级、一年级在上述条件下分别递减总平均分 3 分和递增 3 个百分点。应用法学院学生平均到课率在 90% 以上,全班考试 ( 查 ) 课成绩总平均在 70 分以上,不及格人数不超过全班总人数的 15% ;
(六)全班能积极开展文明礼貌活动。尊敬师长、团结同学,遵守社会公德,保持良好的宿舍和个人卫生,全班至少有一半以上寝室被评为年级及以上的文明寝室 ( 研究生对文明寝室
的评比不作要求 ) ;
(七)集体观念强,同学间团结友爱,彼此尊重,互相帮助,关系融洽。自觉服从学校工作
人员和楼长的教育管理,维护公共道德,没有在公共场所起哄、嘘闹等现象;
(八)本、专科学生坚持早操,平均出勤率应在 95% 以上。本科生全班学生均达到《大学生
体育合格标准》,其中良好以上应占全班人数的 50% 以上。应用法学院学生全班均达到《国
家体育锻炼标准》,其中成绩在 300 分以上的学生占全班总人数的 50% 以上。
第二十六条 “学生工作先进单位”评奖条件
(一)学院(部)学工队伍稳定,能全面负责起本单位的学生工作。依照有关规定配备专职
干部(学生辅导员)。
(二)政治思想工作好。
1 学院(部)党政一把手重视学生工作,学生工作者(主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正副书记和
辅导员)热爱学生工作,责任心强,为人师表,经常深入学生之中,努力工作,学生比较满
意;
2 学生工作有计划、有安排、有制度、有总结,积累了一定经验;
3 能认真完成学校布置的各项思想教育和管理工作,并能根据本学院(部)特点,积极主
动地开展工作;
4 对学生中的不良倾向能及时教育纠正,学院(部)内无非法社团活动,无政治隐患。
(三)学院(部)风气正,学风好,在思想道德教育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
1 全学院(部)学生积极上进,勤奋好学,基本上无迟到、早退和旷课现象,学习成绩优
良者占全学院(部)学生百分之六十以上;遵守校纪校规,全学院(部)基本无违法违纪现象,同学之间团结互助;
2 遵守公共道德,讲究卫生,尊重老师,自觉服从楼长和学校其他管理人员的管理,宿舍
干净整齐;学生中基本没有在公共场所起哄、嘘闹等现象;
(四)体育工作好。
1 按时作息,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达到百分之九十五以上;
2 经常组织全学院(部)同学开展各种体育活动,积极参加全校运动会和各种体育比赛。
第四章 评审机构和办法
第二十七条 学校设立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由主
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主任,学生工作部、团委等部门有关负责同志任委员。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分别设在学生工作部和团委,具体负责校级学生奖励的评审工作。
第二十八条 各院(部)成立学生奖励评审小组(以下简称评审小组),由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部)领导任组长,评审小组由学生辅导员和分团委书记组成。
第二十九条 各类奖励的评选工作在学生德、智、体综合测评工作结束之后
进行,由各院(部)评审小组具体实施。学生德、智、体综合测评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两周内完成。各单位对学生的综合测评工作依据《西南政法大学学生德智体综合测评办法》的规定进行。
第三十条 各类奖励(不包括学生工作先进单位)的评选办法 : 由年级辅导员和总班委(班委)、团总支(团支部)主要干部组织民主评议,在符合条件的学生中提出候选人名单,评定院(部)级和推荐校级先进个人和集体奖,经院(部)评审小组审议同意后颁发院(部)级先进个人和集体奖,并推荐校级先进个人和集体奖报学生工作部或团委审核,由评审委员会审批。
第三十一条 校级各类奖励评定程序
(一) 院(部)评审小组审议推荐校级先进个人和集体奖,推荐材料要详细说明各项奖励
条件的有关情况(填表),并提供相应证明,按时交到校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二)校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推荐材料,采取“初评——征求意见——复审”的
程序;
(三)校学生奖励评审委会员审核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评审意见;
(四)报校长办公会审核批准。
第三十二条 上述奖励数额及具体办法依据学校每年实际情况,由学生工作
部另行规定。
第三十三条 校级各类奖励(不包括学生工作先进单位)的比例、等级、
部门、时间如下:
(一)校级各类奖项的评定比例(按学生总人数或总单位数)、等级、部门、时间确定如下
:
序号 奖 项 比例 等 级 评 定 部 门 时 间
1 学习优秀奖 1% 一等 学生工作部 每年 9 月份
2 科技创新奖 1% 一等 学生工作部 每年 9 月份
3 文艺活动奖 1% 一等 学生工作部 每年 9 月份
4 体育活动奖 1% 一等 学生工作部 每年 9 月份
5 精神文明奖 1% 一等 学生工作部 每年 9 月份
6 志愿者服务奖 1% 一等 学生工作部 每年 9 月份
7 自强不息立志成才奖 1% 一等 学生工作部 每年 9 月份
8 社会活动奖 1% 一等 学生工作部 每年 9 月份
9 优秀团员奖 2% 一等 团 委 每年 4 月份
10 优秀团干奖 1% 一等 团 委 每年 4 月份
11 三好学生 1% 一等 学生工作部 每年 9 月份
12 优秀学生干部 1% 一等 学生工作部 每年 9 月份
13 优秀毕业生 10% 一等 学生工作部 每年 4 月份
14 文明寝室奖 4% 一等 学生工作部 每年 9 月份
15 优秀团支部奖 10% 一等 团 委 每年 4 月份
16 优秀团总支奖 10% 一等 团 委 每年 4 月份
17 优秀班集体奖 10% 一等 学生工作部 每年 9 月份
具体数额及实施办法由学生工作部或团委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另行规定,以下发《通知》
为准。
(二) 院(部)级各类奖项的评定比例(按学生总人数或总单位数)、等级、部门、
时间确定如下:
序号 奖 项 比例 等 级 评 定 部 门 时 间
1 学习优秀奖学金 6% 一二三等 学院(部) 每年 9 月份
2 科技创新奖学金 6% 一二三等 学院(部) 每年 9 月份
3 文艺活动奖学金 6% 一二三等 学院(部) 每年 9 月份
4 体育活动奖学金 6% 一二三等 学院(部) 每年 9 月份
5 精神文明奖学金 6% 一二三等 学院(部) 每年 9 月份
6 志愿者服务奖学金 6% 一二三等 学院(部) 每年 9 月份
7 自强不息立志成才奖学金 6% 一二三等 学院(部) 每年 9 月份
8 社会活动奖学金 6% 一二三等 学院(部) 每年 9 月份
9 优秀团员奖 6% 一等 学院(部) 每年 4 月份
10 优秀团干奖 3% 一等 学院(部) 每年 4 月份
11 三好学生 6% 一等 学院(部) 每年 9 月份
12 优秀学生干部 6% 一等 学院(部) 每年 9 月份
13 优秀毕业生 20% 一等 学院(部) 每年 4 月份
14 文明寝室奖 20% 一等 学院(部) 每年 9 月份
15 优秀团支部奖 20% 一等 学院(部) 每年 4 月份
16 优秀团总支奖 20% 一等 学院(部) 每年 4 月份
17 优秀班集体奖 20% 一等 学院(部) 每年 9 月份
具体数额及实施办法由各学院(部)评审小组根据本《条例》和《西南政法大学学生资助条例》规定及本学院(部)实际情况另行规定并组织评选。
第三十四条 “学生工作先进单位”的评选办法:“学生工作先进单位
”的评审在各单位学年工作总结的基础上,由学生工作部组织评比审核,对进入初评的单位由校奖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广泛征求与学生工作关系密切的学校有关部门和学生的意见,组织学院(部)主管学生工作负责人进行测评,考查一年来的有关工作记录,举办由“学生工作专家组”和初评单位参加的“答辩会”,并把上述“意见”、“测评”、“记录”、“答辩会”情况量化,经学生工作部部长和校团委书记联合办公会讨论,择优选拔,交由校奖励评审委员会审核,报校长办公会批准。
第三十五条 评选工作必须严肃认真、公平、公开、实事求是,采取自下而上,民主推荐候选人,并向全年级、学院(部)和全校张榜公布,公开征求广大同学意见的办法,接受全校师生的监督,增强评选工作的透明度。如发现弄虚作假行为,取消其参评资格或荣誉,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第三十六条 重庆市高校先进个人和集体奖分别在西南政法大学先进个人和集体奖中选拔推荐。
第五章 取消评选资格的条件
第三十七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个人均不得参加该学年的先进个人(学习
优秀奖、科技创新奖、文艺活动奖、体育活动奖、精神文明奖、志愿者服务奖、自强不息立志成才奖、社会活动奖、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的评选。
( 一 ) 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造成不良影响者;
( 二 ) 受到院 ( 部 ) 通报批评以上 ( 含通报批评 ) 和学校纪律处分者;
( 三 ) 班、团干部不如实反映学生出勤和违纪情况,有意包庇者;
( 四 ) 考试中有舞弊行为者;
( 五 ) 一学年内有一科 ( 含一科 ) 以上成绩不及格者。
第三十八条 凡成员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寝室、班、学院(部),均不
得参加文明寝室、先进班集体、学生工作先进单位的评选:
( 一 ) 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造成不良影响者;
( 二 ) 一学年内有一人 ( 含一人 ) 以上受到行政处分者;
( 三 ) 考试中有舞弊行为,或者有喧哗、起哄及其它影响正常教
学、生活秩序行为者;
( 四 ) 本学年内曾受到校、院 ( 部 ) 级以上通报批评者。
第三十九条 在参评年度有下列现象之一者,不得参评优秀团员和优秀团干:
(一)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造成不良影响者;
(二)受到年级以上通报批评及以上处分者;
(三)考试中有舞弊行为者;
(四)未按时缴纳团费,或负责收缴团费工作而没有按时完成;
(五) . 有无故缺席团组织生活或严重违反团组织生活纪律者;
(六)该年度所学科目有不及格现象;
(七)参加社会或校级公益活动无故缺席两次以上(含两次)或严重影响活动
效果者。
第四十条 在参评年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评先进团总支、团支部奖:
(一)入学不足一年的新生年级和毕业年级;
( 二 ) 该年度本单位及成员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有任何一人受年级通报批评以上
处分者,不得参评先进团支部,有任何一人受学校记过以上处分者,不得参评先进团总支;
(三)未按时完成团费收缴工作;
(四)未按时交学期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未按时交团组织生活情况汇报,或被要求交纳的书面材料有严重的应付行为;
(五)按时参加上级团组织及校学生会纪检部召开的会议。
第六章 奖 励 办 法
第四十一条 授予先进个人获得者相应的荣誉称号,颁发证书,在全校或院(部)通令嘉奖、通报表扬。并由学校或院(部)向其家长及考前所在学校发送喜报。在全校或院(部)范围内宣传报道获奖者的先进事迹,并由学校推荐参加重庆市和全国更高荣誉的评比活动。获奖事迹材料记入本人档案。
第四十二条 授予学生工作先进单位、先进班集体、先进团总支、先进团支部、文明寝室获得者相应的荣誉称号,颁发证书,在全校通令嘉奖、通报表扬,宣传报道获奖者的先进事迹,并由学生工作部或团委向获奖单位发送喜报。并由学校推荐参加重庆市和全国更高荣誉的评比活动。
第四十三条 学习优秀奖、科技创新奖、文艺活动奖、体育活动奖、精神文明奖、志愿者服务奖、自强不息立志成才奖、社会活动奖、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不可兼获。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学校有关部门和各院(部)必须认真执行本条例,违者要追究其责任。
第四十五条 其他相关规定有与本条例相抵触的,以本条例为准。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由学生工作部和团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 2004 年 7 月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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