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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校园秩序管理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优化育人环境,加强学校校园管理,维护教学、科研、生活秩序和安定团结的局面,建立有利于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和接班人的校园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第 13 号令《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师生员工是指本校的教师(包括外籍教师)、学生(包括留学生)、教学教育辅助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以及离退休教职工。

第三条 本校师生员工以及其他进校活动的人员都应当遵守本规定,维护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和国家利益,维护学校的教学、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学校采取积极措施,加强校园管理,及时有效地预防和制止违反法律、法规、校规的活动。

第四条 学校的任何部门、组织和个人均应当尊重和维护师生员工的人身权利、政治权利、教育和受教育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 

第五条 进入学校的人员,必须持有我校的学生证、工作证、临时出入证。非本校人员进入校园,应当主动出示能证明自己身份的有效证件,说明来意,经门卫许可并进行登记后,方可进入学校。

第六条 国内新闻记者进入学校采访,必须持有记者证和采访介绍信,经过学校党委宣传部同意,方可进入学校采访。

第七条 外国人、港澳台人员进入学校进行公务、业务活动,应当经过有关部门许可并告知学校后,或按学术交流计划经学校主管领导同意,方可进入学校。自行要求进入学校的外国人、港澳台人员,应当经学校外事办公室批准后,方可进入学校。接受师生员工个人邀请进入学校探亲访友的外国人、港澳台人员,应当履行门卫登记手续后进入学校。

第八条 依照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进入学校的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校的制度,不得从事与身份不符的活动,不得危害校园治安。对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和本条款规定的人员,师生员工随时可向本校保卫处报告,保卫处可以要求其说明情况或者令其离开学校。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学生)不得在学生宿舍留宿校外人员,禁止在学生宿舍内留宿异性。违反前款规定的,宿管部门有权责令留宿人离开学生宿舍。

第十条 告示、通知、启事、广告等,应当张贴在学校指定或者许可的地点。散发、张贴宣传品、印刷品应当经过学校保卫处同意。对于张贴、散发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损害国家利益或者侮辱诽谤他人的公开张贴物、宣传品和印刷品由校保卫处清除,当事人由保卫处送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在校园内设置临时或者永久建筑物应当报请学校基建处、后勤处批准 , 并报消防建审,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修建。在校园内安装音响、广播、电视设施、无线转播装置,应当报请学校党委宣传部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设置、安装。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擅自使用学校广播、电视设施。在校园内举行文化娱乐活动,不得干扰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非全校性的文化娱乐活动,组织单位必须负责治安秩序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的各种公益设施一般不得对外开放。确需对外开放的,该设施管理部门必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治安安全责任制,搞好安全工作。

第十三条 在学校内举行集会、讲演等公共活动或组织讲座、报告等活动,组织者必须在 72 小时前向学校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中应当说明活动的内容,报告人和负责人的姓名。有关部门至迟在举行时间的 4 小时前将许可或不许可的决定,并通知组织者。逾期未通知的, 视为许可。集会、讲演或讲座、报告等应符合我国的教育方针和有关法规,不得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不得宣传封建迷信,不得进行非法宗教活动,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不得损害国家财产和其他公民的权利。

第十四条 师生员工应当严格按照学校的安排进行教学、科研、生活和其他活动,任何人包括校外人员都不得破坏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不得阻止他人根据学校安排进行教学、科研、生活和其他活动。禁止师生员工赌博、酗酒、打架、吸毒以及其它干扰学校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的行为。

第十五条 师生员工组织社会团体,应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成立校内非社会团体的组织,必须在成立前由其组织者报请学校有关部门批准(学生报请学生处、团委,教职工报保卫处),未经批准不得成立和开展活动。学校内非社会团体的组织和学校内报刊(包括墙报、板报)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贯彻我国的教育方针和遵守学校

的制度,接受学校的管理,不得进行超出其宗旨的活动。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保卫处可以责令其组织者以及其他当事人立即停止活动。

第十七条 禁止私人在学校内摆摊设点或游摊叫卖。设在学校内的商店或食品店必须在固定地点内经营。

第十八条 严禁非法携带爆炸物品、枪支弹药、剧毒药品、各种管制刀具或其它凶器进入校园,已带入的应主动上缴,或由校保卫处和东山派出所收缴,任何人不得藏匿。发现并举报者将得到奖励。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经过劝告、制止仍不改正的师生员工,学校可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师生员工对学校的处分不服的,可以向上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诉,在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尚未作出答复之前,仍执行学校作出的决定。对违反本规定,经劝告、制止仍不改正的校外人员,由保卫处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 2004 年 7 月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校保卫处、宣传部、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西南政法大学学生工作部(处)主办
E_mail:mabinghe@swupl.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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