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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干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思想政治工作队伍的建设,促进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干部 ( 以下简称“学生政工干部” ) 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提高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行政管理工作的质量,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的若干意见》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共重庆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学生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学生政工干部是指专门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与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学校党委副书记、学院(部)党总支正(副)书记、学生工作部 ( 处 ) 的干部、共青团组织的专职干部、各年级学生政治辅导员。

第三条 学生政工干部是学校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行政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和实施者,是学校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重要力量,是学校“两课”教学和稳定工作的重要队伍。学生政工干部在学生全面健康的成长特别是在学生的思想政治素质培养中,具有教育、指导、塑造、管理和服务的功能,其工作应得到充分的尊重和正确的评价。学校各级领导班子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学生政工队伍的建设,对其管理应反映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与管理工作的特点。

第四条 学生政工干部应列入教师编制(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实行聘任制。专职学生政工干部的编制,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按以下原则进行定编和配备:专职辅导员原则上按 1 : 160 的师生比例配备,学生人数在 320 人以内的院(部)配专职辅导员 2 名,在此基础上学生人数每增加 220 人配 1 名专职辅导员。

第五条 学生政工干部队伍的建设,坚持合理配置、精干高效、优化结构、严格要求、规范管理的原则和政治坚定、品德高尚、业务精湛、纪律严明、作风优良、能力高强的标准。

第六条 学生政工干部的管理,实行党政双重领导和学校与院(部)共同管理的原则。学校对学生政工干部的管理主要由学校各职能部门按照各自的管理权限来实施,其中学生政工干部队伍建设和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行政管理工作由学生工作部(处)和各院(部)党总支负责。院(部)学生政工干部的管理由院(部)党政领导负责。院(部)学生政工干部必须同时向院(部)党政领导负责和报告工作。涉及学生事务中的重大问题,学生政工干部必须同时向院(部)党政领导和学校各职能部门报告。

第二章 录 用 

第七条 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与管理工作的干部,应同时符合如下六个方面的条件:

( 一 ) 具有良好的思想和政治素质。能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具有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来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自觉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正确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具有较高的政治敏感性、政治洞察力和政治分辨力,具有坚持真理、服从真理的政治品格和较强的法制观念;

( 二 ) 具有高尚的道德素质。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能正确处理个人与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关系,品行端正,诚实,谦虚;公正,廉洁,以身作则,为人师表;

( 三 ) 敬业爱岗,乐于奉献。忠诚党的教育事业,乐于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与管理工作,具有较强的责任感和不辞劳苦、不计得失的精神;

( 四 ) 熟悉大学生的思想和心理特征,掌握大学生教育和管理工作的一般规律、方法和基本知识,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具有较强的调查研究能力以及语言和文字表达能力

( 五 ) 工作勤奋,自觉性强,作风深入扎实,组织纪律观念强,严于律己,服从领导,听从指挥;

( 六 ) 具有健康的体魄和健全的个性心理素质。

第八条 新招聘录用的学生政工干部,除应满足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满足如下条件:

( 一 ) 是中共党员;

( 二 ) 在大学期间学习成绩优良,担任过主要学生干部,并获得过表彰和奖励;

( 三 ) 取得硕士以上学位;

( 四 ) 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

第九条 新招聘录用的学生政工干部必须经过严格的考核。招聘考核按如下程序进行:

( 一 ) 用人单位向校学生工作部(处)和人事处申报录用指标;

( 二 ) 校学生工作部(处)和人事处核准指标后发布招考公告;

( 三 ) 按照 1 : 3 以上的比例确定选拔对象,由校学生工作部 ( 处 ) 进行资格审查和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工作能力等方面的考察审查之后确定参加面试和笔试名单;

( 四 ) 由学校主管领导和学生工作部 ( 处 ) 、组织部、人事处、监察处、校团委以及相关院(部)负责人组成联合考核组,对考察对象进行笔试和面试;

( 五 ) 联合考核组根据考核、考试的结果确定录用名单,报校领导审批。

第十条 选拔任用院(部)党总支副书记以及学生工作部 ( 处 ) 副部 ( 处 ) 长,除应满足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满足下列条件:

( 一 ) 具有 8 年以上的学生工作经历; 

( 二 ) 熟悉学生工作,具有比较丰富的学生工作经验,具有比较强的策划、指挥、协调能力;

( 三 ) 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硕士以上学位。

第十一条 选拔任用院(部)党总支书记和学生工作部 ( 处 ) 长,除应满足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满足如下条件:

( 一 ) 具有 10 年以上从事学生工作的经历;

( 二 ) 熟悉学生工作,具有丰富的学生工作经验,具有比较强的决策、指挥、协调能力,在政工干部中享有比较高的威望;

( 三 ) 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硕士以上学位。

第三章 工 作 职 责 

第十二条 学生政工干部的主要任务是围绕学校培养人才这一中心工作实施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教育引导大学生树立科学的世界观和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努力使大学生成为政治合格、品德高尚、业务扎实、工作勤奋、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

第十三条 政治辅导员负责所管理年级学生的思想教育与行政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主要履行如下职责:

( 一 ) 制定本年级学生工作计划和教育活动实施方案;

( 二 ) 对学生进行马克思主义基本观点和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以及形势政策教育。组

织学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路线、方针、政

策,开展爱国主义、社会主义和时事形势教育,引导学生掌握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定社会主义信念;

( 三 ) 对学生进行社会主义理想和人生观教育。引导学生确立正确的成才目标,树立正确的理想、人生观和价值观;

( 四 ) 对学生进行社会主义道德、民主法制以及校规校纪教育,引导学生增强道德观念、组织纪律观念和民主法制观念,正确处理个人与社会、个人与集体、个人与他人之间关系,养成文明礼貌、遵纪守法和符合职业道德要求的行为习惯;

( 五 ) 对学生进行专业思想教育和学习方法指导,抓好学生的学风建设。教育学生树立正确的学习目的,端正学习态度,帮助学生掌握正确的学习方法,指导学生选修课程和修读双学位、双专业、辅修专业,引导学生形成勤奋好学、刻苦钻研的优良学风。注意沟通学生与任课老师和院(部)领导的联系,配合教师做好教学改革和开展教书育人工作;

( 六 ) 搞好本年级学生的党团建设工作。认真抓好学生党团支部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

作风建设,发挥学生党团组织在学生成才和学生工作中的作用,积极做好在大学生中发展党

团员的各项工作;

( 七 ) 执行有关学校教育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抓好学生的日常管理。深入课堂、学生宿

舍和其他学生活动场所,了解、掌握学生的情况,经常表扬好人好事,大胆纠正不良倾向,

及时查处违法违纪行为,维护学校的教学、工作、生活秩序,做好本年级学生的综合测评、

评优和资助评定发放工作;

( 八 ) 指导本年级学生组织开展工作,选拔培养学生干部,引导学生提高自我管理、自我

教育,自我服务的能力;

( 九 ) 关心学生的思想、学习、生活和身心健康。积极开展谈心活动和心理辅导,认真做

好个别教育工作。指导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做好困难补助的申请发放以及助学贷款的申

报、回收的有关工作,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及时为学生排忧解难;

( 十 ) 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各种科技学术活动、文娱体育活动、社会实践活动以及

其他有利子学生成才的活动,引导学生增强进取意识以及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 十一 ) 开展就业指导、就业咨询和创业教育。毕业年级辅导员应认真做好就业指导、就

业推荐、毕业鉴定和毕业生文明离校等工作;

( 十二 ) 完成学校和院(部)布置的各项工作。

第十四条 院(部)党总支正副书记全面负责本单位学生的思想教育与

日常管理工作,除履行第十三条第二款至第十二款规定的基本职责外,还须履行如下职责:

( 一 ) 制定本单位学生工作规范性文件、工作计划和教育活动实施方案;

( 二 ) 管理本单位的政治辅导员,指导、检查、督促本单位政治辅导员以及班主任或导师

开展工作;

( 三 ) 负责管理本单位的学生经费;

( 四 ) 协助本单位党政领导和学校有关部门做好政治辅导员的考核工作;

( 五 ) 协助本单位党政领导做好其他工作。

第十五条 校学生工作部 ( 处 ) 、校团委工作人员的工作职责(另行拟定)。

第四章 职业道德与纪律规范 

第十六条 学生政工干部必须加强自我修养,自觉遵守如下职业道德规

范:

( 一 ) 敬业爱岗,乐于奉献;

( 二 ) 恪守职责,勤奋工作;

( 三 ) 热爱学生,诲人不倦;

( 四 ) 为人师表,以德育人;

( 六 ) 正确行权,公正廉洁;

( 七 ) 关心集体,团结协作;

( 八 ) 求真务实,开拓创新。

第十七条 学生政工干部必须忠于职守,坚持深人课堂、深入宿舍、深入班级和其它学生活动场所;凡学生的政治学习、党团组织生活、集体活动或集会,均应自觉到场。学生政工干部应当自觉参加学校及有关职能部门组织的有关会议和学习培训活动,非因紧急公务或生病者不得缺席或请假。

第十八条 学生政工干部必须以强烈的政治责任感和高度的政治敏感性,及时、全面、准确地了解掌握学生的思想动态,自觉做好学生信息的报送工作。

第十九条 学生信息可以分为一般信息和紧急、重要信息。紧急、重要信息的范围主要包括有:

( 一 ) 各种政治性事端,各种非法集聚会、上访、示威、游行、静坐和张贴大小字报的苗头及行为;

( 二 ) 学生轻生、行凶的意向或行为;

( 三 ) 学生伤亡事故、学生伤病住院;

( 四 ) 学生群殴、打架或争吵现象;

( 五 ) 学生违法或严重违纪的行为;

( 六 ) 学生宿舍中的失窃、起哄、火灾以及灾情隐患;

( 七 ) 学生出现心理障碍、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或者情绪、行为异常;

( 八 ) 学生因对学校的教学、管理、后勤、就业等工作不满而引发的不良言行以及影响学校或社会稳定的其他各种不稳定因素;

( 九 ) 学生未经请假擅自离开学校的出走、失踪行为,或未按时注册,或请假后未按期归校;

( 十 ) 学生家庭发生天灾人祸,或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

( 十一 ) 学生参与非法传销活动、串联组织同乡会活动和其他的非法串联、非法组织活动;

( 十二 ) 学生参加宗教组织或宗教组织和非法组织对学生进行渗透的情况;

( 十三 ) 党和国家的重要会议、重大决策在学生中引起的强烈反应;

( 十四 ) 国际、国内重大政治事件在学生中引起的强烈反应;

( 十五 ) 学生权益受到严重不法侵害的情况;

( 十六 ) 学校和院(部)要求汇报的其他重要事项。

各院(部)政工干部必须及时处理学生紧急和重要的学生信息,并及时、准确、全面向学校有关部门汇报,不得漏报、瞒报、误报。

第二十条 实行学生信息报送责任制。政治辅导员为年级学生信息报送责任人,各院(部)党总支书记为本院(部)学生信息报送责任人,校部机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该部门的学生信息报送责任人。上报学生信息,在一般情况下实行逐级上报制度,在紧急或特殊情况下也可以越级上报。

第二十一条 学生信息报送的方式主要有当面汇报、电话汇报、口头汇报、书面汇报、表格汇报、召开会议汇报等。 对于要求以书面或表格形式汇报学生信息的工作,学生政工干部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完成。

第二十二条 学生政工干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党纪和校规,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 ) 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

( 二 ) 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 三 ) 对抗上级的决议和决定;

( 四 ) 偏听偏信,不公正地对待学生;

{ 五 ) 对学生进行威胁、恫吓、打击报复;

( 六 ) 弄虚作假,欺骗领导和学生;

( 七 ) 克扣学生资助金;

( 八 ) 索取或接收学生和家长赠送的货币、有价证券或贵重物品,或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

( 九 ) 滥用职权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

( 十 ) 泄露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 十一 ) 违反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损害教师形象;

( 十二 ) 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学生政工干部违反上述禁止性行为规范,将视其行为情节和危害后果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五章 培训与提高 

第二十三条 学校根据社会发展和工作需要,按照优化结构的要求,有计划地、有针对地对学生政工干部进行培训。学生政工干部培训的内容包括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党的方针政策、思想政治工作专业理论与知识、现代管理科学知识和技能以及其他与从事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相关的知识。学生政工干部的培训,应贯彻理论联系实际、学用一致、按需施教、讲究实效的原则。

 第二十四条 学生政工干部的培训分为初任培训、资格培训、专业培训、更新知识培训等。培训的方式主要有:上岗培训,在职进修,参加同等学历研究生课程班或攻读博、硕士学位,参加党校或行政学院的学习,参加专题研讨班,参加学校组织的学习培训活动等。

第二十五条 学校和各院(部)以及有关单位应大力支持学生政工干部的培训与提高,并提供一定的保障条件,在经费上应给予满足 ( 具体标准依学校有关文件办理 ) ,在分配和安排工作任务上给予适当的照顾。在学生思政工作岗位上干满 4 年以上的专职学生政工干部,经院(部)同意并报学校批准,可给 2 个月时间用于考研究生的有关准备工作。学生政工干部在职攻读同等学历研究生班和硕士、博士学位,纳入学校专任教师培训计划,按专任教师培训同等待遇。

学校和各院(部)以及有关职能部门,均应创造条件增加学生政工干部跨校学习交流、接触社会、了解国情的机会,组织、支持他们开展社会考察、社会调查等活动。

第二十六条 为提高学生政工干部队伍的学历结构,学校从研究生招生计划中划出一定的名额作为推荐免试研究生名额,用于学生政工干部队伍深造学习、攻读硕士学位。有关职能部门和各院(部)均应大力支持这项工作。

第二十七条 学校每年从预算经费中划拨一部分作为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科研经费,支持学生政工干部开展科研活动。学生政工干部科研项目的申请立项和审批工作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和评估。学校设立学生政工干部科研成果奖励基金,奖励取得优秀科研成果的学生政工干部。每年收取的学生教育培养费,按照一定比例划入学生政工干部科研成果奖励基金。

第二十八条 新录用的学生政工干部必须参加学校有关职能部门组织的上岗培训活动,在申报讲师和定科级以前必须完成思想政治教育专业的四门研究生课程的学习;所有学生政工干部在申报讲师和定科级以前必须修读两门应用心理学课程并取得合格成绩,心理学专业毕业的学士、硕士以及已取得该课程成绩的其他专业的硕士除外。 

第二十九条 学生政工干部应当锐意进取,加强理论和业务学习,努力完善自己的知识结构,不断提高自己的理论水平、政策水平和工作水平。

学生政工干部应当注重调查研究,不断总结经验,善于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

方法分析研究和解决学生思想教育工作中所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每年上交一篇以上与学

生工作有关的调查报告或论文,每年创造或总结一条学生工作新经验。

第六章 考 核 

第三十条 学生政工干部的考核必须坚持客观、公正、公开和民主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

第三十一条 学生政工干部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实绩。考核的标准以学生政工干部的岗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

第三十二条 对学生政工干部的考核分为转正考核、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升级考核、职称考核和任职考核。转正考核在试用期满后进行;平时考核随时进行;年度考核在每年年末或者翌年年初进行;升级考核在拟晋升级别之前进行;职称考核在申报评审职称过程中进行;任职考核在挑选担任新的职务之前进行。

由学校领导和组织部、人事处、学生工作部 ( 处 ) 等职能部门以及院(部)的党政领导实施对学生政工干部考核,考核的具体办法由学校另行制定文件加以规范。

第三十三条 学生政工干部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各等次的基本标准如下:

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决定,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自觉履行岗位职责,工作勤奋,有创新精神,成绩突出,师生评价好。称职: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决定,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工作积极,且有一定成绩。基本称职:积极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决定,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基本履行岗位职责,工作肯干,能够完成工作任务。

不称职:思想政治素质与业务素质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工作责任心不强,未履行

岗位职责或未完成任务;或在工作中有严重失职、失误,或有违法与严重违纪行为。

第三十四条 在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级的学生政工干部,可按名额推荐作为校级先进个人评奖人选,可优先安排参加脱产培训或外出学习考察。连续两年被评为优秀等级者,可晋升一级工资。

第三十五条 在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不称职的学生政工干部,当年不能晋升工资和行政级别,连续两年被评为不称职者,应调离学生政工岗位。

第三十六条 新录用的学生政工干部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经过考核,达到基本称职以上者予以按期转正,不称职者视情况延长试用期或解聘。

第七章 待 遇 

第三十七条 学生政工干部可以到校党办和其他职能部门阅读与学生工作有关的内部文件,有关职能部门应当为学生政工干部开展工作和提高个人的政策及理论水平提供方便。

第三十八条 学生政工干部履行其工作职责,经考核合格,按有关规范文件评定级别。学生政工干部的职称评聘按有关规范文件执行。工作业绩显著或获得省级以上先进个人称号者可以不完全受有关规定的限制。学校和各院(部)应为学生政工干部提高教育科研能力创造有利条件。

第三十九条 各院(部)在制定分配条例、发放工作酬金和奖金时,必须充分考虑学生政工作干部工作的性质和特点,体现客观、公正、公平、合理以及与专业教师同工同酬的原则。

政治辅导员管学生人数超过 160 人者,超过部分以及兼任分团委书记或指导学生会、学

管委工作的应计算超工作量,超工作量的酬金标准由各院(部)要根据本单位的实际确定。

第八章 附 则 

第四十条 学生政工干部的考核评估另行制定文件加以规范。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部 ( 处 ) 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 2004 年 7 月起执行。



西南政法大学学生工作部(处)主办
E_mail:mabinghe@swupl.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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